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暂缓)

发布日期:2015-08-10    来源:   
字体颜色:【       绿】    字体大小:【 】    保护视力色:    恢复默认

 

(一)项目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暂缓)
(二)许可对象:单位或个人
(三)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第五条关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费用:不收费
(七)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其他并联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
(八)申请人提交材料:
1、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审批的: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审批申请书;
(2)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营业证照(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人代表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注册资本金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交通部门核发的运营许可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专用车辆的配置清单、产权证明,如属租用的,则同时提供租用协议书;机动车辆(含扫地车、洒水车、各式密闭垃圾运输车)还需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的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固定的办公、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地(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
(7)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及安全运营报告或记录。
2、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的: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申请书;
(2)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营业证照(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人代表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注册资本金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交通部门核发的运营许可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并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专用车辆(含扫地车、冲洒水车、各式密闭垃圾运输车)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配置清单、产权证明,如属租用的,则同时提供租用协议书;
(6)固定的办公、设备、车辆停放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
(7)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及安全运营报告或记录。
3、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的: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申请书;
(2)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营业证照(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人代表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注册资本金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并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垃圾处理场专用车辆(含扫地车、冲洒水车、推土机、压实机、各式密闭垃圾运输车等)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配置清单、产权证明,如属租用的,则同时提供租用协议书;
(5)生活垃圾处理场(厂)选址的规划许可文件及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
(6)管理、技术专业人员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明、工作经历及基本情况说明书;
(7)提供垃圾处理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8)处理设施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要求的相关文书(含工程验收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9)处理设施的详细介绍(包括所处的具体位置、占地面积、周围环境情况、地质情况、采用的处理工艺、处理能力、使用年限、设备能力及清单、人员配备情况等);
(10)提供沼气检测仪器以及其他环境监测设备仪器清单(含名称、编号、型号、检验时间等)及购置发票复印件、检验合格证,提供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的平面位置示意图,提供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合格证;
(11)提供废水、废气和废渣可行性处理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及监测报告或记录及环保部门对“三废”处理的验收合格报告,如果是采用填埋工艺,还需同时提供垃圾填埋分区方案、填埋计划等;
(12)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九)审批程序:申请(领取并填写《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审批申请表》并递交申报材料)→受理→审查、决定(审核申报材料,并现场勘察及查验;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送达。
(十)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五象大道体育中心西侧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电话:3221209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