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临时使用城市广场审批
(二)许可对象:单位和个人
(三)设定依据:《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
(四)许可条件:
1、符合《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2、宣传目的明确,活动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违背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3、不影响广场日常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管理;
4、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宣传活动,应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5、参加活动的人数超过二百人的,需征得公安部门的同意;
6、不得有商品购销行为。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费用:
收费名称:城市广场临时占用费
收费依据:南宁市物价局(南价复[2004]163号)
收费标准:
1、主干道(一类中心广场:朝阳广场、民族广场、金湖广场、民生广场、火车站站前广场)收费标准为19元/平方米•月。
2、次干道(二类广场:滨湖广场、明秀广场)收费标准为14元/平方米•月。(备注:1、占道不满一个月的可以按一个月的收费标准收取占道费;2、占用活动需要接用广场水电的,应按中共南宁市委宣传部2002年8月12日会议纪要交纳水电费,白天收费100元/日,晚上收费300元/晚。3、经城市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益性活动可减免有关费用)
(七)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其他并联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
(八)申请人提交材料:
1、市委宣传部“南宁市社会宣传活动登记审核表”(市委宣传部宣传科 5525752)
(二)许可对象:单位和个人
(三)设定依据:《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
(四)许可条件:
1、符合《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2、宣传目的明确,活动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违背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3、不影响广场日常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管理;
4、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宣传活动,应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5、参加活动的人数超过二百人的,需征得公安部门的同意;
6、不得有商品购销行为。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费用:
收费名称:城市广场临时占用费
收费依据:南宁市物价局(南价复[2004]163号)
收费标准:
1、主干道(一类中心广场:朝阳广场、民族广场、金湖广场、民生广场、火车站站前广场)收费标准为19元/平方米•月。
2、次干道(二类广场:滨湖广场、明秀广场)收费标准为14元/平方米•月。(备注:1、占道不满一个月的可以按一个月的收费标准收取占道费;2、占用活动需要接用广场水电的,应按中共南宁市委宣传部2002年8月12日会议纪要交纳水电费,白天收费100元/日,晚上收费300元/晚。3、经城市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益性活动可减免有关费用)
(七)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其他并联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
(八)申请人提交材料:
1、市委宣传部“南宁市社会宣传活动登记审核表”(市委宣传部宣传科 5525752)
2、使用场地的申请函
3、社会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含宣传目的、形式、内容和宣传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面积、人数等)
4、活动平面图
5、委托书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如参加城市广场活动的人数超过二百人的,应征得交公安部门的审核同意。
(九)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九)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十)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五象大道体育中心西侧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电话:3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