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包含: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孵化企业新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具有广西户籍、持有《就业创业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数额不超过实际缴费的66%,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基数超过100%档次的,按照缴费基数100%档次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比例给予补贴,实际缴费不含滞纳金和利息。
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对初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女性就业困难人员,2003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除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享受期限可延长至55周岁以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02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除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享受期限可延长至50周岁以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格所需材料:
1.《南宁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格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就业创业证》及其复印件一份(复印2、3、6、7、9页);
4.从事灵活就业证明一份;
5.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公示及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公示情况说明一份。
6、《毕业证》和《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原件供初审核实)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首次申报提交复印件一份);
2.自治区(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个人银行帐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第一次办理或银行帐号有变更时提供);
4.《灵活就业人员联系卡》;
5.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办结时限:
申请人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灵活就业资格审核材料, 20个工作日内由社区通知申请人资格终审结果。灵活就业人员凭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按季度到人社部门设立的“两金”补贴窗口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方式: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灵活就业人员个人银行帐户。
停止享受补贴情形: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
2.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3.户口迁移到广西区外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每月持《灵活就业人员联系卡》向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如实报告灵活就业情况。灵活就业人员中止或变更就业形式的,15日内应向基层就业服务工作机构报告,故意隐瞒情况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追回违规领取部分。
(二)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
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费部分(不包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除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2.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3.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一份;
4.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就业创业证》(第一次申请时出示原件)复印件一份;
6.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一次申请出示原件)一份;
7.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一份。
办结时限:企业在每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人社部门申请上个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人社部门在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银行帐户。
(三)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根据市工信部门所提供我市工业主导产业企业名单内的,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且基准月的参保人数大于500人(含500人)的企业。
补贴标准: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进行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
申报材料:
1.《企业新增岗位社保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以及新增就业人员花名册各一份。
办结时限:企业在每季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向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人社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银行帐户。
(四)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小微企业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
补贴期限: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
申报材料:
1.当地工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第一次申请时提供)一份;
2.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3.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一份;
4.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出示原件);
6.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出示原件)一份;
7.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半年企业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一份。
办结时限:企业每年1月和7月申请一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上个半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人社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账户。
(五)孵化企业新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入驻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每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按企业为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
补贴期限: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同一企业招用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社会保险补贴。
申报材料:
1.《南宁市入孵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
2.《南宁市入孵企业新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新招用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新招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出示原件);
5.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企业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两份。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账户。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包含: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用于安排具有广西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部分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费的部分)。
岗位补贴标准按现行工资标准为基数,根据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比例进行调整。
补贴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除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申报材料:
1.《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花名册》一式两份;
2.《南宁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3.《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一式两份;
4.《自治区(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
5.《公益性岗位人员减员花名册》一式两份(有减员时提供);
6.《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有新增人员时提供)。
办结时限:用人单位每月10日前提交上个月的补贴申请材料,人社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补贴方式: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岗位补贴直接拨付到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银行帐户。
三、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驻邕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中的以下人员: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
2.持残疾人证的;
3.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4.驻邕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
补贴标准:毕业生毕业当年自治区发布的一类地区当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申报材料:由所在高校负责向人社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一)享受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需提交:
1.申请报告一份;
2.申请求职补贴人员花名册一份;
3.公示原件一份;
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一份;
5.《残疾人证》复印件一份;
6.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个人银行账号、开户行一份。
(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提交:
1.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号、开户行各一份;
2.补贴人员花名册一份。
(三)驻邕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毕业生需提交:
1.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号、开户行各一份;
2.补贴人员花名册一份。
办结时限: 人社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补贴方式: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四、创业孵化基地补助
补贴对象:创业孵化基地
补贴标准:
1.厂房类、园区类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低于1.3万元/年予以补贴;
2.楼宇类、铺面类、市场类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低于1万元/年予以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报材料:
1.《南宁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
2.《南宁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满1年企业一览表》;
3.创业满1年企业的《南宁市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南宁市孵化企业就业人员花名册》;
4.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入驻企业创办人有关身份证明: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未纳入国家安置的退役军人提供军人退出现役证明和没有得到安置的有关证明;农民工提供户口簿(需是广西户籍)、城镇居民居住证或半年以上进城务工经历证明材料。
6.运营满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相关证明(包括纳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或吸纳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等);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两份。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补贴方式: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五、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补助
补贴对象: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
补贴标准: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标准按每个基地每年实际缴纳的房租和宽带接入(租用)费的70%给予补助。属自有房产创办的基地,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其房租补贴。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最高不得超过每个基地每年55万元。
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已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之外的主管部门获得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的,不得重复申请享受。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报材料:
1.《南宁市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房租和宽带补助资金申请表》(附房租、宽带接入费缴费证明材料——正规税收发票);
2.《南宁市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团队情况表》(附入驻团队中不少于5家孵化成功并在当地新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南宁市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团队花名册》(附基地管理人员劳动合同);
4.《南宁市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导师花名册》(附聘书);
5.《入孵创业团队(创客)对孵化基地满意度调查表》;
6.举办活动佐证材料(不少于10次活动)。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两份。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补贴方式: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六、孵化企业补贴、补助
补贴对象:孵化企业
孵化企业是指经批准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各类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应在入孵基地所在市、县;
2.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24个月),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孵化企业的创办者为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纳入国家安置的退役军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仅指符合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扶持范围的农民工);
4.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以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为主。
补贴标准和期限:
1.场地和水电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与基地签订了场地租用合同的,可按季申报场地和水电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0元/户/月(两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不享受水电场地补贴)
申报材料:
(1)《南宁市孵化企业场地水电补贴申请表》;
(2)《南宁市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第一次申请时提供,时间填入孵时间)
(3)入孵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4) 与基地签订的场地租用合同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以及租用场地面积发生变动时提交;免租金入驻基地的企业无需提交)
(5) 基地开具的收取孵化企业水电费用、场地租金的发票或收据;
(6) 入驻企业创办人有关身份证明: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未纳入国家安置的退役军人提供军人退出现役证明和没有得到安置的有关证明;农民工提供户口簿(需是广西户籍)、城镇居民居住证或半年以上进城务工经历证明材料(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两份。
2.一次性创业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户的一次性补贴。
3.吸纳就业困难群体给予一次性补助。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孵化企业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助申报材料:
(1)《南宁市孵化企业创业补贴和吸纳就业困难群体补助申请表》;
(2)《南宁市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
(3)《南宁市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名册》;
(4)入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等。
(6) 企业正常纳税满1年证明;
(7)为员工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8) 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补贴方式: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4.孵化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入驻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每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同一企业招用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社会保险补贴。
申报材料:
(1)《南宁市入孵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
(2)《南宁市入孵企业新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新招用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新招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5)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企业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两份。
补贴方式:拨付孵化企业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七、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对吸纳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每人每月90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就业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200元(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以最新标准为准)。
补贴期限:见习期时长一般为3—12个月。
申报材料:
1.《南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2.《南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发放登记表》;
3.《南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名册》;
4.《南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5.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的复印件;
6.有提前离岗等其他特殊情况的,需报就业见习终止协议情况说明;
7.《南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一份。
当就业见习留用率达到50%时,单位需另报送如下材料:
1.《见习期满人员花名册》;
2.《留用见习人员花名册》;
3.《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一份。
办结时限:见习基地单位在见习生见习结束后,向人社部门提交见习补贴申报材料,人社部门在15个日内完成审核。
补贴方式:拨付给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