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能享受以下国家政策:
1.按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2.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
4.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5.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6.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即时就业岗位援助;
7.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除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8.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