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款)。
2、劳动者提出解除动议,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
1、预告解除(非因用人单位过错),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除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因用人单位过错),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
1、即时解除(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非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非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它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性条件(《劳动合同法》第42条)。
二、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执行。
三、劳动合同解除程序
(一)劳动者提出解除
1、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2、自用人单位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劳动者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5、双方签订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和竞业补偿。
6、用人单位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送达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自劳动者收到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劳动者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5、用人单位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四、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将送达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或其常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或其常住成年亲属)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送达文书时,送达人应邀请有关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及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3、邮递送达。是指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送达文书交邮局以挂号件形式寄送至受送达人确认的家庭住址,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是指在以上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送达人在一定范围发行的报纸刊物上公告的送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