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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5-08-31    来源: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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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仲裁申请书的基本格式

  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等;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2、被申请人。此项内容应写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内容同上;

  3、请求事项。此项内容应简明扼要、明确具体。请求事项涉及时间的,要明确起始和终止的时间;涉及金额的,要列出具体的数额;涉及撤销某项处理决定的,写明该文件名称及文号;涉及多项请求事项的,分项列明;

  4、事实和理由。此项内容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争议发生的经过;认为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事实和理由;请求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证据及证据的来源等。

  5、申请人亲笔签名,日期。

  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提交的材料

  1、仲裁申请书(注:仲裁申请书须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不能用圆珠笔填写。另,申请书也可以打印,但落款签名及时间须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

  2、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劳动者且自行申请仲裁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的,提供(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3)代理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递交申诉材料时,申请人、代理人须同时到场,并填写公民代理承诺书;(4)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公函或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律师证原件。以上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供律师证原件,律师事务所公函。

  3、明确的被申请人(由申请人提供)

  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资料(注:用人单位为企业的到工商行政部门打印单位工商注册查询单;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打印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登记表;用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的到民政局打印注册资料);(2)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为劳动者的,提供(1)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明材料;(2)劳动者住址、联系电话。

  (注:1、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南宁市金湖路65号;2、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南宁市怡宾路13号;3、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打印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登记表地址:南宁市科园东5路6号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3楼;4、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南宁市星湖路26号;5、南宁市民政局地址:南宁市金洲路38号;6、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地址:南宁市民主路49号。)

  4、相关的证据材料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注:A4纸复印件);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证据(注:A4纸复印件);

  (3)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证据

  (4)与证据对应的证据目录(注:A4纸复印件)。

  四、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五、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申请方有在提起、变更或放弃申诉请求的权利;被申请方有承认或反驳申诉请求的权利。

  2、双方有向仲裁庭提供本案证据、证人、请求鉴定、勘验的权利,有为自己申辩和相互进行辩论的权利。

  3、双方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4、双方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申诉的权利。

  5、双方有选择结案方式的权利。

  6、双方有查阅和补正庭审记录的权利;经仲裁庭许可,双方有复制本案庭审材料的权利。

  7、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8、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一方拒不履行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9、双方有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1、依法行使权利、尊重对方当事人权利。

  2、如实陈述事实,如实回答仲裁员的提问。

  3、自觉遵守仲裁庭秩序,听从仲裁庭指导。

  4、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举证。

  5、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

  6、不得有激化矛盾或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六、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七、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1、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生效。

  3、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关于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具体处理等工作。为方便当事人,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本市设立了江南、西乡塘、仙葫、大沙田四个派出庭。

  院本部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广园路34号,电话:5505377。

  江南派出庭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17号国际经贸大厦7层E座,电话:4829866。

  仙葫派出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莫村半岛福兴路3号邕宁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二楼,电话:4791760。

  大沙田派出庭地址:良庆区大沙田德政55号三鸿大厦副楼六楼,电话4501006。

  西乡塘派出庭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37号顺大商贸城单身公寓楼411号,电话:3857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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