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维权的基本步骤
工伤维权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工伤认定申请。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是否属于工伤。
第二阶段: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且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第三阶段:申请落实工伤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个人向单位申请,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实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待遇发生争议的,可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工伤认定申请
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可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
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视情况按照以下第(二)、(三)条款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科园东五路6号 南宁市政务服务科园分中心2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咨询电话:3221265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单位同意由个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的时限。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单位同意由个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
2.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单位须出具意见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遭受事故伤害的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3)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认定责任的法律文书,同时提供标注受事故伤害农民工发生交通事故地点及起止线路图;
(5)属出差到外地受伤的,需提供出差证明;在参加用人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6)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病历本》复印件;导致死亡的,还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120抢救记录等材料(以上材料须提供原件核对);
(7)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属劳务派遣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的工伤事故证明材料。
3. 市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咨询服务台对申请的条件、材料的齐全性及相关原件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全的,现场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转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4.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送的材料,对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并于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文书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对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7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正式立案并调查核实,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于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5. 对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其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农民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的时限。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遭受事故伤害的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工伤认定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按照《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填表说明填写并按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受伤害经过简述栏内须描述清楚发生事故的日期、时间、具体地点、发生事故经过及原因等。
(2)申请人和受伤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审原件)。受伤农民工近亲属申请的还须提供亲属与受伤农民工的关系证明。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到工商局查询打印出企业登记的《电脑咨询单》。
(4)不少于2名事故目击证人的书面证言各1份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人须在证言上签名按手印),如果属于上下班或因工外出时遇到事故,还需相应的证明材料。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带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相关部门认定责任的法律文书,同时提供标注受伤害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地点及起止线路图。
(6)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病历本》复印件,导致死亡的,还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120抢救记录。
(7)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8)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交工伤材料的,还需授权委托书。
3.市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咨询服务台对申请初审后受理,对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转入市司法局农民工服务岗办理。
4.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工伤农民工提供“绿色通道”免费法援服务。指派有关工作人员指导、协助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及提供与案件相关材料,帮助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5.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在协助申请人提供所需材料遇到困难时,可向市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协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介入,对案件进行调查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6.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进行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下达给予或不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书面通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7.对于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异议。同时,申请人也可自行按上述要求准备所需提交的材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8.对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从决定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法律援助人员须同申请人取得联系,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9.法援人员协助农民工备齐所需材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0. 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纠纷的,包括当事人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且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认定申请核实认为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纠纷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中止审理,同时向申请人释明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取任何费用。
11.工伤认定因需确认劳动关系的,法援人员协助农民工备齐所需材料,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于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处理。
12.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确认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且裁决生效后,对生效仲裁认定工伤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法援人员协助工伤农民工备齐所需材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恢复工伤认定审理,将在60日内审结。
13. 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对生效仲裁或者判决认定无劳动关系的,由个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驳回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农民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
1. 存在残疾,可享受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待遇的;
2. 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
3. 工伤农民工其他疾病与其工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
4. 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
5. 需要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
6. 需要确认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
7. 需要确认康复性治疗时间的。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或工伤农民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南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已经工伤认定的提交《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已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提交《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申请表》复印件1份;
2.《南宁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1份;
3.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
4.医院影像资料(X光片、CT检查报告、核磁共振报告、脑电图、心电图等)及相关辅助检查资料;
5.存在关节功能障碍、身体表面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的工伤职工,需提供近期受伤部位特写彩色照片;
6.工伤农民工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原件和复印件1份;
7. 申请复查鉴定或因果关系鉴定的还需提供历次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结论复印件;鉴定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提交工亡农民工与供养亲属关系证明。
(四)鉴定申请材料提交与受理
1.鉴定申请材料提交单位:南宁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地址:南宁市桂春路南二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8楼
联系电话:5550112
2.鉴定缴费:经审核符合鉴定条件的,需缴纳250元鉴定费(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参保单位可在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待遇时凭鉴定费收据报销,未参保的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
3.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经审核申请材料合格并由申请人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后予以受理。
(五)鉴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2个工作日。
四、工伤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费用作了如下规定: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
(五)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依法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上述费用全部由事故伤害时的用人单位负担。
五、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一)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以下方式办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1.在自治区社保局参保的用人单位,到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自治区社保局办理,联系电话:5893919。
2.在南宁市社保局参保的用人单位,可在市社保局设在六城区的经办管理部办理;在南宁市六县参保的,在本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市社保局设在六城区经办管理部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服务网点 |
联系电话 |
办公地址 |
兴宁 管理部 |
5610560 |
民主路14-8号工商银行4楼(展览馆附近) |
江南 管理部 |
4813275 |
白沙大道138号江南新兴苑住宅小区内新兴苑会所3楼 |
青秀 管理部 |
2800185 |
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A座2楼(国贸大厦旁) |
西乡塘 管理部 |
3169352 |
科园东五路6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 |
邕宁 管理部 |
4792351 |
仙葫大道福兴路3号3楼(邕宁区人社局办公楼) |
良庆 管理部 |
4724819 |
银海大道819号英华嘉园2号楼一楼(英华学校旁) |
六城区管理部工作时间:工作日的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3. 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须填写《南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如申领工亡待遇还须填写《南宁市参保职工工亡供养亲属申报表》,如旧伤复发、康复治疗、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换、维修以及工伤治疗期间转院治疗的还须填写对应的《南宁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南宁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南宁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南宁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并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1)申领工伤待遇须提供下列材料:
①用人单位或个人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②因工负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③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④已经劳动能力鉴定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1份;
⑤工伤治疗病历、各类检查报告单、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及工伤治疗的门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
⑥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还应提供:
A、属于交通事故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B、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C、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申领工亡待遇须提交下列材料(如果没有经过医疗机构诊疗的,以下第③项材料不须提交):
①用人单位或个人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②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③工伤治疗病历、各类检查报告单、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及工伤治疗的门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
④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⑤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⑥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还应提供:
A、属于交通事故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B、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C、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供养亲属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②供养亲属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存证明、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身份证明、供养亲属经济状况证明、供养关系证明各1份;
③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须提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1份;
④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须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1份;
⑤供养亲属为养父母、养子女的,须提交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1份;
⑥供养亲属在校读书的须提供就读学校证明1份;
⑦供养亲属每人1寸免冠相片1张;
⑧其他相关材料。
4、因特殊原因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原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发生变更,或工伤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转退休申领基本养老金补差的,须填写《南宁市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领表》(附件2),并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1)伤残等级变更申领待遇须提交如下材料:
①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②变更前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和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③变更后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④工伤治疗病历、各类检查报告单、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及工伤治疗的门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
⑤申领人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的,须提交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委托他人办理手续的,除提交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须提交工伤职工本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工伤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转退休申领基本养老金补差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②申领人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的,须提供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委托他人办理手续的,除提交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须提交工伤职工本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工伤农民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后,用人单位应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登记,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其工伤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支付存在争议的,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市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室对受理的服务项目全程跟踪、协调、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