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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操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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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法律依据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36号)附件2序号第24项规定,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委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1996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规定:

  (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岗位要求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即在本行业系统内部没有适合该岗位的人员且在人力资源市场上招聘不到合适的人员。

  (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没有取得定居权并在广西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外国人(外国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一)办理就业许可证书的材料要求

  1.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2.填写完整的《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原件各1式3份,相应位置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及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聘用意向书(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由出资方或公司总部派遣的人员,可提供委派书替代,委派书应当写明委派事由、职务、委派期限等内容);

  5.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及其盖有单位印章的确保真实性的中文翻译文本(指拟聘用的外国人应有从事其工作的专业技术和从事该工作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材料等。本人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材料为原件外,其余均为复印件1份,并验原件);

  6.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用人单位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批准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外企驻当地代表机构等用人单位提供登记证,其他类型的用人单位提供有关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外国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规格为2寸相片3张,用于张贴《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二)办理就业证的材料要求

  1.已获得许可证书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许可证书(原件);

  ②外国人有效护照中的职业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③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境外人员健康检查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⑤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应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号码,合同内容还包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订立合同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期限等条款);

  ⑥外国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规格为2寸相片1张,用于办理就业证。

  2.对已经持L、F签证入境的企业外方投资人、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等特殊岗位的外国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②填写完整的《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原件各1式3份,由其本人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③外国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和有效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境外人员健康检查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⑤外国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规格为2寸相片4张(3张贴于《外国人就业登记表》相应处并盖章,1张办理就业证);

  ⑥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⑦明确为企业外方投资人、外商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等特殊岗位的外国人的有效证明或者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应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号码,合同内容还包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订立合同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期限等条款)。

  3.已入境的外国企业常驻广西代表机构外籍首席代表办理就业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上述第(二)项中办理就业证提供的第1至5目材料;

  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机构首席代表工作证》。

  (三)办理就业证延期的材料

  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外国人在本单位工作,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30日内向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就业延期申请。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办理就业证延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国人就业延期原因的报告(由聘用单位出具并盖章,说明延期的理由);

  2.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式3份,由外国人本人签字,相应位置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就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该证延期页用完的须提供外国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用以制作新证;

  4.有效护照及外国人居留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出资方或公司总部派遣的人员,可提供委派书替代,委派书应当写明委派事由、职务、委派期限等内容,劳动合同应具备上述办理就业证中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中劳动合同的内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用人单位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批准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外企驻当地代表机构等用人单位提供登记证,其他类型的用人单位提供有关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各地级市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地级市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1—5505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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