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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2 09:51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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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

  为完善工作机制,规范贴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贷款对象,确保财政贴息政策落实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

  支行印发的《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5〕33号)及其《补充通知》(桂人社发〔2016〕37号)规定,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扶持对象和条件为:有半年以上进城务工经历农民工或经“第一书记”推荐的农民,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贷款对象,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贷款对象,一律不得发放贴息贷款;对违规发放的贷款,自治区财政一律不予贴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精神,原国家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已调整为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个人贷款贴息对象在原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返乡创业农民工,并明确规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各级财政部门在执行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和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时,要严格掌握两项政策对农民工贷款贴息条件的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一律不得发放贴息贷款;对既符合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又符合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对象,应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

  二、做大担保基金规模,保证贷款需求

  担保基金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为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为加强风险防范,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年末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的5倍。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担保基金政策,发挥担保基金的杠杆作用,根据贷款需求,视本地财力情况,持续补充担保基金,并列入同级年度预算予以安排。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单独核算。要严格执行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1:5的控制比例,不得突破。对贷款余额达到担保基金5倍的,应立即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年终清算时,对贷款余额超过担保基金5倍的贷款,自治区财政一律不予贴息,所需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筹集解决。

  三、加强贴息资金计划管理,做到可持续发展

  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是一项“富民强桂”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政府扶持、宏观管理、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实行贴息资金计划管理、贷款规模总额控制的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情况和担保基金规模,测算年度贷款需求和贴息资金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财政厅。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申报计划和自治区本级财力状况,统筹制定下达全区年度贷款计划和财政贴息资金配套计划,作为各市、县年度贷款控制指标,强化计划管理。年中如需增加贷款和贴息资金计划,需向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财政厅统筹解决。未经财政厅审批,计划外发放的贷款,自治区财政一律不予贴息,所需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筹集解决。

  四、加强日常监督,提高贴息管理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措施加强对贷款的审批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向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发放贷款。要加强与经办金融机构的联系与配合,督促经办金融机构按照规定严格审核贷款对象、贷款额度,签订贷款协议,及时发放、归还贷款,确保运作规范。经办金融机构违反政策规定发放的贴息贷款,各级财政一律不得贴息,所需贴息资金由经办金融机构负责筹集解决。财政厅将加大贴息动态管理,建立财政贴息资金季度快报、年度清算制度,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统筹兼顾,做好今明两年贴息资金计划工作

  (一)加强2016年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为及时掌握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市、县财政局填报《2016年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统计表》(详见附件1,尚未开展此项贴息工作的市县也要填报),于2016年11月11日前书面上报财政厅(金融处),以便统筹调度贴息资金,及时办理贴息资金追加。

  (二)申报2017年财政贴息资金计划。请各市、县(市)财政局填报《2017年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计划申请表》,(详见附件2)于2016年11月11日前上报财政厅(金融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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