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南宁市2017年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30 11:28    来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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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有关事业办、民办学校,驻邕各区直普通高中、中职学校: 

  为做好我市2017年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工作,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新生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顺利入学,做到应助尽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项目 

  本通知所指南宁市2017年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项目包括:南宁市财政资助困难大学新生项目、自治区财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路费生活费项目、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南宁市民宗委资助特困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入学专项补助和“泛海助学行动”等五个资助项目。 

  二、工作程序 

  (一)做好政策宣传 

  各地、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向学生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政策,高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即:所有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必须设立绿色通道,让交不起学费的学生直接注册入学),以及大学新生入学以后可申请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捐助、学费减免等针对性的资助措施,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不为上大学而发愁。同时,要对大学新生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学生防诈骗的意识。 

  (二)学生申请 

  各学校按录取批次指导已被高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填写相应资助项目的申请表,学校资助工作人员对学生提供的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该批次拟受助学生名单和材料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三)审核公示 

  由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拟受助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和民主评议,确定学生的受资助资格,并将拟推荐享受项目资助的学生名单在学校适当位置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校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报送受助学生信息。 

  (四)资金发放。 

  市、县(区)、开发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对所辖学校提交的受助名额、名单和资助金额进行最终确认后发放资助款。 

  1.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款实行市级集中统发,即:学校通过填报“南宁市学生资助管理平台系统”,向市学生资助办报送经学校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名册表,由市学生资助办统一将大学新生资助款一次性发放至受助学生的资助卡内。 

  2.各有关县区、开发区的资助资金通过财政国库指标分解下达,组织所辖学校填报“南宁市学生资助管理平台系统”资助学生信息,并根据资助政策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好县区、开发区学校资助发放工作,优先考虑采用县区、开发区集中统发方式将大学新生资助款一次性发放至受助学生的资助卡内。 

  3.驻邕各区直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的自治区财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路费生活费项目资金由市学生资助办核拨给学校,该部分学生入学补助的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按桂政办发〔2006154号文件和桂教资助〔201134号文件执行。 

  4.各有关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按照自治区下达的2017 年“泛海助学行动”项目受助名额,对本地、本校报考所在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录取后的高考成绩总分排名从高到低确定“泛海助学行动”受助对象。受助学生的资助款由渤海银行统一拨付到学生开设的个人银行帐户。 

  (五)通知资助结果 

  各学校在资助款发放完成后及时将资助款发放情况告知受助学生,将发放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 5 个工作日。 

  (六)检查验收 

  各学校填报相关资助项目的统计台账,做好受助学生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包括受助学生姓名、录取的高等院校名称、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资助申请表、申请资助“双承诺”保证书、资助款发放清单或签领表、公示和评议记录等),纳入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进行管理。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验收和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和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学校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校长为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学校在收到资助指标后,要严格按照各有关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成立资助工作小组,指派专人负责学生资助日常工作。在受助学生获得高校录取后,资助工作人员要立即按照资助政策规定的工作流程和资助标准认真做好组织学生申请、学校评议、公示和统一发放以及相关表格填报和资料上报等工作,确保所有上报的资助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确保资助资金在受助学生入学前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资助标准发放,严禁擅自调整发放标准。 

  (二)统筹资金,应助尽助。各有关县区、开发区教育局要科学调配和统筹使用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项目经费,加大政策执行力度,按以下原则实施,确保应助尽助。 

  1.各学校按照“录取一批、资助一批”的原则进行资助,并优先安排该批次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新生获得最高档次的资助。如还有资助名额,由学校根据下达的资助指标确定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困难大学新生享受资助。 

  2.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尽可能的让考上大学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得到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新生不重复享受“泛海助学”项目资助和南宁市财政资助困难大学新生项目。 

  3.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原则上不重复享受自治区财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路费生活费项目和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在实际工作中,如这两个项目还有结余指标的,可以再安排资助已获得其他资助项目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 

  4.如出现资助指标不足的,由各相关县区本级财政自筹资金解决,或由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就读的高中学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0226号)第二十二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收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的规定予以资助。 

  (三)组织保障,坚守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时间正逢学校放暑假,各学校必须按照工作需要,安排资助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值班,坚守工作岗位,保持通讯工具联系畅通,确保不因人员缺位而影响到项目进度。对于因无正当原因脱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或不作为者,将启动问责机制,追究相关责任。 

  (四)精心指导,加强督办。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要加强对辖区高中、中职学校的指导和督办力度,畅通工作联络渠道,及时掌握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考生的录取信息,采取“录取一批、资助一批”的工作原则,循序渐进、有条不紊地全面完成项目工作任务。在完成发放全部资助款的阶段性任务后,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和各学校要建立受助学生档案,认真收集受助学生资助材料、学校的公示材料和资助活动现场照片等,并按资助项目分类收集整理资助档案,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五)建章立制,强化监督。学校要建立跟踪管理受资助学生的机制,如发现有学生领取入学补助资金后,不到学校报到注册的,学校要负责向学生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对已到高校报到注册后,因各种原因退学或返回高中学校复读的,可以不予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但其本人今后不再享受相关大学新生资助项目。各学校在实施过程中每两周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报告本校资助指标的使用情况,同级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对各学校资助指标进行统筹调整,确保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及时获得资助。市、县(区)、开发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要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项目经费实行专账核算,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要设置专线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等方式,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资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各资助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请按照自治区制定的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未尽事宜请及时联系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方恺,0771-577529613977125437 

                                                                             南宁市教育局 

                                                                             2017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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