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乡村旅游区
质量等级评定审批操作规范及流程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 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自治区旅游局设立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机构,全面负责全区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组织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指导、监督开展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乡村旅游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各设区市旅游局相应设立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的质量等级初级评定及向上申报工作及本市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乡村旅游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被评定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乡村旅游区报自治区旅游局备案。
四、 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必须按相关标准先进行自检自评,如达不到评定标准的,则在申报前自行整改;经整改达到标准后,按程序申报。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以田园风光、自然生态、特色景观、历史民俗、农耕文化、休闲农业、名村名镇等乡村旅游资源为主要吸引物,以具有一定数量规模且地理较为集中的乡村房屋、建筑设施和农民(渔民)家庭为接收单位,具有观光、游览、餐饮、体验、娱乐、学习、购物、休闲、度假等功能并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乡村旅游区,均可申请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
六、申请材料
(一)申报单位书面申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一式四份;
(三)申报单位综合情况介绍,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现有景点(或参观点)、旅游基础设施、游(娱)乐项目、旅游经营管理情况等。
(四)地级市旅游局已初评打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评分表》;
(四)按《标准》要求需提供给检查评定组的图片、文字或相关佐证材料一式四份。
七、办结时限
收到申请评定材料后,五星、四星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评;三星以下(含三星)2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5530503
广西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