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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提交的材料

发布日期:2015-11-14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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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被收养人来源经过的详细说明;

  (2)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无子女证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的现(市)城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如因不育而收养弃婴后又怀孕生育的,还须提交县(市、城区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6)不育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无生育能力或患有不宜生育的疾病证明;

  (7)弃婴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和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正密功能;

  (8)旁证证明。发现或捡拾弃婴的当事或收养人亲友2人出具的被收养人却系弃婴的证人证言证明;

  (9)寻亲公告。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地方报纸上刊登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寻亲公告;

  (10)保证协议书。单身或以收养代替生育的收养人,须提交与本人经常居住的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或县(市)计生委委托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城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11)收养人一方原系精神病患者,应提交县级以上精神病医院出具的已治愈或处于病情稳定期的证明;

  (12)病残证明。被收养人是病残儿童的,须提交县(市)、城区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诊断证明;

  (13)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或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

  (14)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2张和收养人半身免冠1寸相片1张。

  2、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国家举办或民政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办的综合性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提交的证件和证明

  (1)社会福利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情况记录。

  收养登记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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