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名称: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合)凭证》。
设定依据
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30号)
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16号)
办理条件
已办理停保手续的人员且无欠缴年社会保险费。
所需材料目录
1、本人出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委托他人代办人的,出具的参保人的委托书1份(委托书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及按手印,并注明委托人及受托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委托办理事由);受托人、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办理机构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城区管理部。
办理地点
1、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兴宁管理部
民主路14-8号工商银行2楼(民主古城路口)
2、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江南管理部
白沙大道138号江南新兴苑住宅小区内新兴苑会所3楼
3、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青秀管理部
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A座2楼(国贸大厦旁)
4、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西乡塘管理部
科园东五路6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
5、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邕宁管理部
仙葫大道福兴路3号3楼(邕宁区人社局办公楼)
6、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良庆管理部
银海大道819号英华嘉园2号楼一楼(英华学校旁)
办理时间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1、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城区管理部(西乡管理部除外)
周一至周五:9:00 – 12:00,13:00-17:00
2、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西乡塘管理部
周一至周五:9:00 – 12:00,13:00-16:30
联系电话
12333
办事流程
(一)参保人员提交按上述规定的材料
(二)在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要求补充的相关材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下载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