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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慈善救助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6-11-22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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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南宁市慈善救助

     

    二、实施主体:南宁市慈善总会

    三、申请时间及条件

    1、慈善情暖万家:元旦春节期间,我市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特困家庭和乡镇敬老院。 

    2、慈善助学:7月-9月,我市城乡低保户和特困家庭中的大学新生。 

    3、慈善助老:8月-10月,我市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和特困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因灾因病等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孤、寡、残的老年人。 

    4、慈善助医:9月-11月,南宁市户籍,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特困家庭以及孤寡老人、伤残军人等重大疾病患者。 

    5、应急救助:南宁市户籍,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 

    根据开展社会募捐资金情况,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扶危、济困、救急、解难原则,每年给予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一次性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慈善救助: 

    1、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困难的; 

    2、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及不接受有关部门给予针对性救助的; 

    3、县、区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四、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南宁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和《南宁市慈善总会筹募资金和物资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五、 所需材料

    1、《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 

    3、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4、突发性、临时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5、各县、区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 办理时限

    暂无 

    七、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 联系方式

    南宁市慈善总会电话:5567012 

    九、 业务现状流程说明

    凡南宁市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经个人申请、调查公示、审核审批后,由南宁市慈善总会或委托各县、区民政局(慈善会)或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按要求发放救助金。 

    1.个人申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即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报所在辖区社区(村委会)。 

    2.审查公示:街道办(乡镇民政办)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向社会公示7天后,提交调查材料并填写意见,盖章。对初审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3.审核审批:县、区民政局(慈善会)或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进行全面审核后签字盖章,将审批确定的慈善救助名单报南宁市慈善总会。对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信息公开:南宁市慈善总会根据县、区、开发区所上报的救助材料,组织发放救助金,及时公布救助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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