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申请
二、设定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民函[2011]221号)。
三、申请条件:
因受自然灾害侵袭,住房全部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法修缮居住的农村居民家庭均可申请倒房重建。居民在某一居住点的房屋因灾全部倒塌或严重损坏,但在别处另建有住房的,不能列入建房补助对象;已确定列入当年危房改造项目的因灾倒损房户,不能再享受倒房重建政策帮扶。
四、办理材料:
1、受灾户填写《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审批表》,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可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2、户主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有份证件。
五、办理地点:
各村(居)委会
六、联系电话:
各村(居)委会办公电话。
七、办理流程:
1、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
2、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
3、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
4、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县(区)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6、 县(区)民政局按照当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倒房重建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八、办理时限:按当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倒房重建实施方案》规定的恢复重建时间执行。
九、补助资金标准
以当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倒房重建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