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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伤残等级审批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南宁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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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调整伤残等级审批
  二、设定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3年第50号)。
  3、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218号);
  4、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4〕343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桂民发〔2010〕138号)
  三、申请条件(受理对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一制发的伤残人员证件并由本市民政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可提出申请。
  四、办理材料
  (1)本人要求调整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当地民政部门核验原件);
  (3)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
  (4)现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5)伤口复发住院病历;
  (6)伤残人员单位的意见;
  (7)县级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4份(每份贴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红底彩色照片1张,)。
  五、办理地点:南宁市各县区民政局、经开区、高新区、广西东盟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事务局)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行政班(节假日除外)
  七、审批时限:60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县、区民政局从受理到向市民政局申报为40个工作日,市民政局审核签署意见报自治区民政厅为20个工作日。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本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负伤时所在单位、职务,致残时间、地点、原因、部位,以及现在残情等情况,并随交本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红底彩色照片四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2)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审查后写出报告连同本人书面申请和申请人的原定伤残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的材料一并报送申请人户口所在县、区民政局审核。
  2、受理
  (1)县、区民政局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致残部位的残疾情况进行残疾情况医学鉴定。
  (2)县、区民政局自收到设区的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鉴定意见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报送市民政局。
  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3、审核转报
  市民政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申报意见,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九、联系电话:
  南宁市:5505923;兴宁区:3290783;青秀区:5826310;西乡塘区:3131185;江南区:4887927;邕宁区:6723036;良庆区:4300836;武鸣县:6224928;横县:7236060;宾阳县8229688;上林县5210491;马山县:6822201;隆安县:6528390;东盟区:6301344;经开区:4950152;高新区:5816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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