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申报追认烈士
二、设定依据:
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2、《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
3、《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三、申请条件(受理对象):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四、办理材料:
1、 牺牲人员所在单位申请追认烈士的请示或家属向死者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2、 县、区人民政府的请示;
3、 牺牲人员如是被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罪犯的口供;
4、 证明材料(直接知情人和现场见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需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的加盖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公章。证明人至少需要2人以上);
5、 牺牲人员生前主要事迹和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
6、《追认烈士呈报表》,表中要认真填写死者本人情况和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五、办理地点:南宁市各县区民政局、经开区、高新区、广西东盟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事务局)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行政班(节假日除外)
七、审批时限:60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县、区民政局从受理到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申报为30个工作日,市民政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为30个工作日。
八、办理流程:
1、初审上报:县、区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
2、审查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书面报告市民政局审查,然后报市人民政府;
3、上报审批: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九、联系电话:
南宁市:5505943;兴宁区:3290783;青秀区:5826310;西乡塘区:3131185;江南区:4887927;邕宁区:6723036;良庆区:4300836;武鸣县:6224928;横县:7236060;宾阳县8229688;上林县5210491;马山县:6822201;隆安县:6528390;东盟区:6301344;经开区:4950152;高新区:5816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