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第15号令)精神,妥善解决我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经研究,我局草拟了《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下发。现征求你们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上午下班前以书面形式函复我局(如无修改意见,也请书面函告)。
感谢支持!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8日
(联系人:李婷婷 联系电话:5510297)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第15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经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作的指导,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作的指导工作。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第三人不予支付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业务的受理、审核、支付和先行支付款项的追偿工作。
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第15号令)的规定执行。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经办
(一)申报
申请人在本统筹地区正常参保缴费后,向本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基本医疗基金先行支付,需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
2.证明第三人责任造成伤害的有关法律文书及资料:
(1)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2)属于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相关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4)证明第三人责任造成伤害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及资料。
3.第三人不予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证明资料:
(1)第三人不予支付的,需提交第三人不予支付的情况说明及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诉讼判决书或强制执行文书;
(2)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资料;
(3)证明第三人不予支付和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等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由近亲属或授权代办人办理的,需近亲属或代办人公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证明。
6.自治区、市(县)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相关申请材料后,经审核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第三人不予支付的情况进行核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核查结果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后,按规定受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相关申请材料后,经审核,材料中已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相关证明材料的,可按规定受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
(三)初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先行支付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回执》;资料完整,但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核查的,待核查结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后,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回执》;资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发给《申报资料不全告知书》,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再发给《受理回执》。
(四)复核和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受理回执》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先行支付的决定。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作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分别通知申请人和第三人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先行支付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社会保险基金不予先行支付决定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作出先行支付决定的15个工作日内,核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金额。此后再通知申请人签订《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协议》,并将款项划拨申请人银行账户。
四、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经办
(一)申报
根据不同情形,申请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需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1.《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
2.证明第三人责任造成伤害的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①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②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③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④证明第三人责任造成伤害的其他相关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3.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证明材料:
①第三人不支付的情况说明及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诉讼判决书和强制执行文书;
②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③证明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申请先行支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伤保险实缴清单及《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还欠协议》;
②认定工伤决定书;
③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5.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先行支付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
②依法经仲裁、诉讼后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6.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证明、供养亲属证明等材料;
7.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及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等材料。
8.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由近亲属或授权代办人办理的,需提供申请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申请人授权代办委托书。
9.自治区、市(县)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社会保险先行支付相关申请材料后,经审核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第三人不予支付的情况进行核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核查结果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后,按规定受理先行支付申请。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社会保险先行支付相关申请材料后,经审核,材料中已有法院出具第三人无能力赔偿中止执行文书或公安机关等部门出具的肇事逃逸、暴力伤害无法确定第三人相关证明材料的,可按规定受理先行支付申请。
(三)初审
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的,经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其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完整的,予以接收并出具《收件回执》;资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出具《申报材料不全告知书》,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再发给《收件回执》。
(四)催告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等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支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待遇。
(五)审核
根据材料核查及催告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先行支付决定。对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同意支付但暂无能力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并签订《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还欠协议》。
(六)工伤待遇的核付
职工或其近亲属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协议》并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付手续。
五、追偿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偿。
(一)对申请人的追偿
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后,申请人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赔偿的,申请人应主动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所获赔偿情况发给《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依法追偿通知书》,申请人应主动将先行支付的费用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申请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隐瞒已获得赔偿、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或申请人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隐瞒其再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赔偿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至5倍的罚款。
(二)对第三人的追偿
有关部门确定了第三人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第三人下发《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依法追偿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在10日内偿还先行支付的费用。第三人逾期不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对用人单位的追偿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工伤待遇后,向用人单位下发《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依法追偿通知书》,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偿还。用人单位逾期不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应偿还的费用。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偿还数额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财务管理及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0〕60号)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0]20号)等规定,做好医疗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业务的财务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生成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台账,经规定的业务审核程序审批后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经审批后按医疗费用由各医疗、工伤定点机构垫付或申请人垫付的情况,将先行支付的费用拨付到各医疗、工伤定点机构或申请人银行账户。
(二)工伤保险基金偿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账务处理。财务部门根据工伤待遇审核部门提交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垫付工伤医疗费用的信息,从工伤保险基金归还相应金额至医疗保险基金,同时做好财务处理。
(三)追缴收回的医疗或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款项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专户,财务部门凭银行转账凭证和业务部门提交的还款申报审批表在业务系统中做到账标识处理。
(四)财务部门应加强两项先行支付基金的预算管理,保证及时足额支付。
七、档案管理及要求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资料应“一人一档”,认真做好资料保存。申请人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请求赔偿需要证据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复印件。
申请人从第三人或用人单位处获得赔偿并退还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第三人或用人单位索取原始票据时,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用人单位或负全责的第三人索要原始票据,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原件,保存复印件;第三人负部分责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八、其他
(一)本通知适用于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1
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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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医保 { } 居民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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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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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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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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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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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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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或所在社区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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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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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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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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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 (代办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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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参保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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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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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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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银行信息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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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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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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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
参保人 ,于 年 月 日,因 造成伤病,经认定为第三人侵权。属以下第 项情形,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保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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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法确定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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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经确定第三人,但第三人无能力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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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经确定第三人,但经多方催讨,第三人仍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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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经仲裁、诉讼确定第三人及其应承担的医疗费用,但法院执行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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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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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本人或近亲属现向南宁市( 县/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拟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元(其中:门诊医疗费用 元,住院医疗费用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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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承诺 |
本人了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相关政策,对申请书中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到目前为止尚未获得赔偿或仅获得部分赔偿(已获得赔偿金额: 元);并承诺今后若获得第三人赔偿,本人要在获得赔偿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费用退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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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隐瞒第三人赔偿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对本人进行处罚;若不退还的,可依法对本人进行追偿。若有虚报、冒领或欺骗社会保险基金,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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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近亲属签名(指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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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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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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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经办机构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2
南宁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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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信 息 |
单位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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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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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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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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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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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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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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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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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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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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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属县 (区)街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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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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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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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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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与参保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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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信息 |
工伤发生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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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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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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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鉴定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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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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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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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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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原 因 |
工伤(亡)职工因工伤事故,产生医疗费用和其他待遇,因以下第 项情形,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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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工伤,且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且用人单位有参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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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工伤,且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且用人单位未参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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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工伤,用人单位未参保且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伤保险待遇: ①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②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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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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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本人(单位)现向南宁市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拟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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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本人了解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相关政策,对申请书中所填的内容真实性负责,到目前为止尚未获得赔偿或获得部分赔偿;并承诺今后若获得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赔偿,本人要在获得赔偿后10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费用退还手续。 若隐瞒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赔偿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对本人进行处罚;若不退还的,可依法对本人进行追偿。若有虚报、冒领或欺骗社会保险基金,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或近亲属签名(指印)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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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经办机构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3
XXX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书
X社保决字[ ]第 号
年 月 日,本局受理参保人 (身份证号 )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参保人姓名)是我市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于 年 月 日,因 造成伤病,经认定为第三人侵权,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但 1.无法确定第三人 /2.已经确定第三人,但第三人无能力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3.已经确定了第三人,但经多方催讨,第三人仍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 /4.已经确定了第三人,但第三人仅支付 元,无能力或拒绝支付剩余部分第三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5.依法经仲裁、诉讼确定了第三人及其应承担的医疗费用,但法院执行困难。经核查, (参保人姓名)受伤及治疗情况属实且治疗期间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正常,符合《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其医疗费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XXX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书
X社保决字[ ]第 号
年 月 日,本局受理工伤人员 (身份证号 )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于 年 月 日,因 造成工伤,但因:1.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工伤,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用人单位有参保/2.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工伤,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单人单位未参保/3.非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工伤, 用人单位未参保且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伤保险待遇/4.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5.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经核查, 受伤及工伤认定情况属实,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第四十二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先行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将支付:
1、工伤医疗费 元,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治疗费用(含住院伙食补助费);
2、各项伤残待遇 元,为 年 月 日鉴定的伤残等级核定费用;
3、各项工亡待遇 元,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核定费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第三人各一份。
附件5
XXX社会保险基金不予先行支付决定书
:
你提交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不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故社会保险基金不予先行支付。
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单位申请复查或向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加盖业务专用章)
附件6
XXX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协议书
甲方:XXX社会保险事业局
乙方: (参保人)、身份证号
. (代理人),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相互协商,意思表达真实一致,本着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有关事宜,签定以下协议:
一、(甲方义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相关规定先行支付乙方医疗费用 元、工伤费用 元。
二、(甲方权利)乙方已经从甲方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甲方有权向第三人或用人单位追偿。若乙方与第三人或用人单位达成分期支付侵权赔偿协议,在第三人或用人单位未完全履行赔偿义务前,甲方仍有权向第三人或用人单位追偿。
三、(乙方义务)乙方已经从第三人或用人单位获得医疗费用的,应主动向甲方退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甲方不再向第三人或用人单位追偿。乙方拒不退还的,甲方可从以后支付给乙方的待遇中扣减,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乙方违法责任)乙方隐瞒已经从第三人获得的医疗费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予以处罚。五、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参保人或代理人签名、指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
XXX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还欠协议
甲方: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电话:
用人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法人代表联系地址:
乙方同意支付乙方员工 工伤保险待遇,但因各种原因暂时无力支付,特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还欠金额和用途 乙方同意即日起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费,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乙方员工 的工伤待遇,含:工伤医疗费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元,伤残津贴 元,护理费 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元,合计 (大写)元。
第二条 还欠期限 还欠期限为 月,即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双方协议签订后,甲方需将工伤待遇款项核定、支付给乙方或乙方工伤人员 (姓名),逾期则违约。
第三条 乙方责任 乙方即日起为员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归还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本金、利息以及罚息,按照协议条款在协议规定日期存入南宁市工伤保险基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户名 、行号 。乙方逾期不还的,甲方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乙方存款账户,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应当偿还的数额。乙方账户余额少于应当偿还数额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
第四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
1.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协议可以变更相关内容。
2.订立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
3.经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同意,本协议可以解除。
第五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协议生效
1.本协议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方各执一份。涂改无效。
2.本协议自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捺印,且南宁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盖章之日起生效。
用人单位(盖章)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法人代表手印(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8
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
社保催字〔 〕第 号
(单位) 你单位职工 ,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发生事故,经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 )。 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向该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现向我局申请先行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你单位发出催告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向该职工支付相关待遇。 (公章) 年 月 日 |
附:工伤职工填报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复印件 联系人: 电话: 签收人(签章) : 联系电话: 签收日期: (一式两联:第一联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第二联交被催告单位) 催告通知结果: 同意支付 同意支付暂无力全额支付 不同意支付 社保处(分局)(公章) |
附件9
南宁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依法追偿通知书
X社保追定〔 〕第 号
职工/居民 :
依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根据你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 年 月 日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相关费用 元,其中先行支付第三人应承担 元,用人单位应承担 元。现我方已获悉你已从第三人/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待遇。请你在收到本《追偿通知书》之日起的10日内将你从第三人/用人单位获得的属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金额存入XXX社会保险事业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 (回执) 复印件递交或传真至XXX社会保险事业局。
属于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后,个人又从第三人或用人单位处获得赔偿,但拒不向社会保险基金退还的,我局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从你以后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金额,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赔偿,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形,我局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通知书,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户名: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开户银行:
账号:
传真:
特此通知
XXX社会保险事业局(公章)
年 月 日
(XXX社会保险事业局联系人: 及电话: )
送达人: 接收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第二联交个人)
附件10
南宁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依法追偿通知书
X社保追字[ ]第 号
(单位名称) :
你单位职工 ,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发生事故,经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 ) 。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向该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 年 月 日向该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元。
至此,我局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相关待遇的权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追偿通知书》之日起的 10 日内将以上费用存入XXX社会保险事业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传真至XXX社会保险事业局。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
如不服本通知书,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户名:XXX社会保险事业局
开户银行:
账号:
传真:
特此通知
XXX社会保险事业局(公章)
年 月 日
(XXX社会保险事业局联系人: 电话: )
送达人: 接收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第二联交被催告单位)
附件11
南宁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依法追偿通知书
X社保追字〔 〕第 号
:
职工/居民 ,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病。依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根据该职工提供的有关部门出具无法确认第三人的证明材料及其先行支付申请,已于 年 月 日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医疗/工伤保险费用。现有关部门已确定你方承担第三人责任,你方应依法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金额 元。
请你方在收到本《追偿通知书》的 10 日内将以上费用存入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传真至XXX社会保险事业局。逾期不还,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户名:XXX社会保险事业局 开户银行:
账号: 传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XXX社会保险事业局(公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接收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第二联交第三人)
附件12
南宁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资料受理回执
:
您提交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材料收悉。我局经审核后,审核结果将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您。
年 月 日
(加盖业务专用章)
附件13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报资料不全告知书
: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
二、根据以下情形,分别提供证明第三人责任造成伤病的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及资料:
1.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2.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三、第三人不予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证明材料:
1.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2.第三人不予支付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情况说明及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四、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死亡证明材料、供养亲属证明材料;
五、因用人单位未参保或欠费不支付待遇的,辖区社保处(分局)提供催告通知(复印件)并注明催告结果。
六、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伤保险实缴清单及《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还欠协议》
七、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八、申请人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
九、由近亲属或授权代办人办理的,提供近亲属或代办人公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证明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十、申请人接受先行支付费用的银行账户信息。
您缺第 项资料,请补齐后申报。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14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情况移交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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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居民)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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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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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情况 |
是 否 |
社保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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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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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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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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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居民)所在单位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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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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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情况 |
是 否 |
参保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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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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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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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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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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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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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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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情况 |
是 否 |
社保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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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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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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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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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及支付金额 |
职工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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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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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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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支付金额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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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情况: |
科室负责人: (科室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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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移交材料清单》及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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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人签字: 年 月 日 |
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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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移交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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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分数 |
页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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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先行支付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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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三人侵权行为认定的行政决定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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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三人或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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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医疗费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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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病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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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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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代办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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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已签收的《催告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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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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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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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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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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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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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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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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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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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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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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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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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人签字: 年 月 日 |
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15
收到XXX社会保险事业局行政文书后,请贵单位填写《行政文书送达回证》,并传真至 ,谢谢!
传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文书送达回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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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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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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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社会保险事业局: 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你部门送达的《 》。
特此确认
签名或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