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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发布日期:2016-11-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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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名称

  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63号)。

  办理条件

  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所需材料目录

  (一)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二)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私营和个体医疗机构提供)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军队(武警部队)的医疗机构需提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五)医疗机构就医管理制度和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六)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门诊次均费用、住院人数、每百人门诊住院人次、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天数、平均床日费用等);(七)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并附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材料以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八)医疗机构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九)报送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人员,须提供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属证件类的验证件原件,交复印件。

  办理机构

  南宁市科园大道科园东五路6号二楼3号

  办理地点

  南宁市科园大道科园东五路6号二楼3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00-16:30

  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771-3221265

  投诉电话:市监察局:0771-3221234市政务办:0771-3221219办事流程

  受理申请→审核材料→同意许可

  收费标准

  不收费。附件1: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流程图.doc.doc附件2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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