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
本市城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以及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二、城市医疗救助标准
(一)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按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治疗费的60%提供救助,每年每人门诊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300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费用,按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治疗费的80%提供救助,每年每人门诊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500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病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按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60%提供救助,当年每人救助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按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的80%救助,当年每人救助累计一般不超过6000元。患者可以凭办理住院治疗手续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预付医疗救助手续,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可预付500元救助金。
三、城市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
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七人民医院、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南宁市妇幼保健医院、南宁市中医院、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邕宁区人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因病情较重需转院到非定点医院治疗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通知。
四、不能享受城市医疗救助的类型
(一)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二)交通事故;(三)酗酒、斗殴(含夫妻打架)、自杀、自伤所发生的费用;(四)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五)超过《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所规定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
五、城市医疗救助的优惠政策
城市定点医疗救助医院对前来就诊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或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证明》的患者,给予以下优惠:1、免收挂号费;2、手术费和住院床位费按70%、诊查费按50%收取。
六、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原件或《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证明》的原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定点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诊断病历以及《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设施项目范围内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已参加各种社会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按规定领取的医疗保险赔付金凭证;因其它原因已获得社会或单位帮困救助的,同时出具帮困凭证。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张榜公示,然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城区民政部门。
(四)城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
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一、农村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
农村五保户、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农民。
二、农村医疗救助标准
(一)农村低保对象和县(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农民门诊治疗,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发票按6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元。
(二)五保对象门诊治疗,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发票按80%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元。
(三)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费用、计划生育孕产妇住院治疗费用,扣除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医疗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发票,按照不同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不同的救助比例(不含五保户):乡(镇)卫生院为60%(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后的余额计算救助比例,下同);县级医院为50%;省、市级医院为40%给予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五保户住院治疗费用按8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三、不能享受农村医疗救助的类型
(一)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二)交通事故;
(三)酗酒、斗殴(含夫妻打架)、自杀、自伤所发生的费用;
(四)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
(五)超过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
四、农村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由本人或户主(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身份证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合法证明材料;
2、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
3、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
4、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同时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张榜公示,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后报县(区)民政部门。
(四)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
城乡医疗救助咨询电话
兴宁区:2851869;青秀区:5566030;西乡塘区:3119974;江南区:4887926;邕宁区:4792269;良庆区:4506536;高新区:5816839;经开区:4516025;青秀山:55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