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卫生计生局、综治办、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8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全区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卫流管〔2015〕2号)精神,市卫生计生委、市综治办、市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南宁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南宁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南宁市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3日
南宁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全国、全区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农民工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8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全区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卫流管〔2015〕2号)的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基本、逐步均等、有序推进”原则,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为依托,以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为目标,大力提升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满足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需求,促进流动人口社会融合,逐步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为我市勇当广西“两个建成”排头兵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和健康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总体要求,通过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促进卫生计生基层网络、人才队伍、技术服务、信息资源整合,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与应用,提高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公平性、可及性和质量水平,到2020年,基本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运行新机制,使流动人口基本享有与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促进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实现流动人口健康素养水平显著提升。
三、服务对象及享受服务的凭证
(一)服务对象
本实施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到异地居住的成年流动人口和随其一起流动的未成年人口。其中: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及婚嫁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现役军人、上中等以上学校等人口除外。
(二)服务凭证
1.《居住证》。持有南宁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权益。
2.其它有效证件:符合享受免费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条件但没有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有效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卫计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其他有效证件,并经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后,可在居住地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权益。
四、主要服务内容
在流动人口中全面落实11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优先落实好流动人口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6类基本公共服务,切实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免费服务项目的落实。
(一)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健康档案
为在辖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健康状况。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内容。建立流动人口健康档案动态更新机制,将流动人口健康档案建档工作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有机结合,实施动态管理和定期分析,为预防控制重大传染病等提供基础数据。吸引群众主动参与,不断提高健康档案建档率和利用率,到2020年,流动人口中0~6岁儿童、孕产妇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80%。
(二)开展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工作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进社区、进企业、进市场、进工地等活动,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社区、产业园区、企业、各类市场、建筑工地、学校等场所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和资料发放点。有针对性地对流动人口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以及艾滋病、结核病、肝炎、流感等传染病健康教育和防病知识指导,提高健康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要树立全员提供健康教育服务的观念,将健康教育与日常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起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设置有固定宣传栏,有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宣传资料等,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和卫生计生专干要开展相关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政策宣传;利用各类节假日、宣传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政策和健康知识宣传咨询活动,定期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关怀关爱流动人口健康义诊活动,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健康自我管理水平和健康素养,引导流动人口更好地接受服务。
(三)强化流动孕产妇保健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流动孕产妇建立统一规范的保健管理档案,加强流动孕产妇保健管理,开展妇女中医健康服务。为流动育龄人群免费提供异地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根据补助政策为流动孕妇提供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服务;为流动孕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农村育龄妇女增补叶酸服务;为危重孕产妇提供住院分娩绿色通道服务,提高流动妇女健康水平。加强妇女健康和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构建危重孕产妇急救转诊绿色通道,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
(四)加强流动儿童保健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流动儿童建立统一规范的保健管理档案,加强流动儿童保健管理,开展儿童中医健康服务。把好流动婴儿出生预防接种第一关,加强母乳喂养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根据补助政策开展流动新生儿疾病筛查,构建重症新生儿急救转诊绿色通道,加强流动儿童健康检查,依托托幼机构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加强0-6岁儿童保健管理服务。
(五)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
一是免费建卡建证服务。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流动儿童免费发放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建立儿童预防接种档案。二是落实国家一类疫苗免费预防接种服务。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及时为适龄流动儿童提供12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免费接种服务。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12种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90%以上。三是开展“查漏补种”活动。根据传染病防控需要,开展乙肝、麻疹、脊灰等疫苗补充免疫、应急接种等工作,严格执行入托入学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等管理措施,不断提高适龄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率。到2020年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率达到95%。
(六)落实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控措施
一是加强传染病疫情监测与监控。加强对建筑工地、工业园区、大型市场、住宅小区、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密集地区传染病监测工作,实施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反馈和通报制度,针对流动人口多发地区和多发病种,积极开展传染病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科学制定传染病防控方案,落实防控措施。二是及时规范做好传染病疫情处置。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处置机制和流程,及时发现和处置可能的聚集性发病、暴发疫情苗头及其它异常情况。流动人口传染病报告疫情规范处置率达100%。三是为已感染艾滋病毒的流动育龄妇女和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四是注重流动人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各地要加强与综治、公安、卫计、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协作,加强与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联系,及时将流动人口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属地管理,建立健康档案并及时更新,定期随访,进行危险性评估,提供服药依从性及康复指导。加强精神卫生防疫体系建设,建立对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流动人口精神病人的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机制。
(七)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倡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奖励优待等服务项目。一是强化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普及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家庭保健、避孕节育等科学知识,引导流动人口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二是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服务项目,按规定提供免费的孕情环情检查。三是将流动育龄妇女纳入生殖健康项目服务对象,做好流动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管理,定期为其提供生殖健康检查。四是完善计划生育免费药具发放服务网络,打造 “十分钟”服务圈,实现流动人口免费药具全覆盖。五是建立依法打击“两非”行为的长效机制,防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六是采取多种措施,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积极开展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困难家庭进行关爱帮扶。到2020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覆盖率达到95%,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免费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
五、组织实施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市综治办、市农民工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的组织协调。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市卫生计生委: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纳入乡镇卫生院、卫生计生服务站(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职责之中;设置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公示流动人口免费基本公共卫生计生均等化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有序推进政府购买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形成高效配置卫生计生公共资源供给体系,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指导基层依托现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服务点的标准化建设;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在培训、交流和联合办事等方面的协作。
市综治办: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纳入综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基层综治中心的职责之中,依托全市网格化管理和综治基层服务平台,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完善“综合治理信息系统”与卫生计生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基层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农民工办: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纳入农民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平台)的职责之中,依托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平台),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指导基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民政局: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基层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力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根据工作需要拨付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计划生育服务经费,并指导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经费使用工作;指导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工作经费的预算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拨付所需经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一是要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编制城镇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流动人口对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需求,合理配置城镇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资源。二是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加强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管理政策与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等方面的政策制度的衔接和协调,制定和完善均等化服务相关公共政策。三是各级卫生计生、综治、农民工工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加强协作,实现服务资源共享,扎实推动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各项任务相互促进、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政策互商、服务互补、管理互动、信息互通”的流动人口卫生计生综合服务管理协作机制。
(二)整合服务网络,强化服务标准
各县(区)、开发区要依托现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合理规划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点,同时要结合实际,加强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服务示范点的标准化建设。2018年5月底前,各县(区)、开发区要至少建成1个标准化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均等化服务示范点,示范点建设标准要实现“六个一”,即:提供一套免费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项目,一个新市民(流动人口)健康教育讲堂,一个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宣传栏,一个能够播放流动人口健康教育视频资料的播放机,提供一套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宣传资料,醒目位置悬挂有“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点”牌匾。2020年底前,各县(区)、开发区建成覆盖所有流动人口、方便可及的卫生计生服务网络体系,基层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三)整合信息资源,推动信息共享
在现有卫生计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上,加强分类统计和信息共享规范。改进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信息统计制度,积极推进信息系统对接和整合,明确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对象。加快建立预防接种、妇幼健康服务、传染病直报、出生实名登记等系统和全员流动人口信息平台数据交换渠道和区内互通渠道,确保流动人口接受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逐步推行应用居民健康卡,以居民健康卡为联结介质,整合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资源,有效共享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信息,建立健全相关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信息跨部门、跨地区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实时统计、实时更新,为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提供数据支撑。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区)、开发区要充分发挥舆论传媒和人口文化阵地作用,积极开展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均等化重要意义、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渠道、便民维权、形势政策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流动人口法治意识和政策观念,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加强对关系流动人口切实利益问题和社会热点问题的舆论引导,了解掌握流动人口所思所忧所盼,把解决实际问题与解决思想问题结合起来,接受居民和媒体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舆论引导能力,形成全社会充分理解、流动人口积极参与均等化服务的舆论氛围。
(五)加大经费投入,提供财政保障
各级要建立健全以常住人口为基数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投入保障机制,要参照户籍人口投入标准,按照本地常住人口规模核定年度预算,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经费纳入本地公共财政支出预算范围予以保障,做到专款专用,使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经费与需求相适应。
(六)发挥社会力量,创新服务模式
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社会协同作用,不断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工业园区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的建立,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运转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卫生计生公共服务项目,基本形成配置合理、供给高效的卫生计生公共服务体系,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到2020年,力争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工作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七)实行督导考评,强化激励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将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列入政府和部门责任目标,科学制定评估体系和考评方法,细化考核标准,定期考核评估。市级建立均等化推进工作定期通报和评估制度,实行考评结果与工作经费分配挂钩,对工作措施不力,责任目标未完成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