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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卫生计生委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听证制度的通知

南卫规〔2017〕5号

发布时间:2017-10-31 15:41    来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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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开发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委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全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南宁市卫生计生委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听证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

  南宁市卫生计生委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全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条申请听证的期限:

  (一)属于行政许可听证的,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二)属于行政处罚听证的,由当事人被告知听证权力后3日内提出。

  第四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于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五条听证由行政机关组织,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设书记员一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具有下列职责。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结;

  3.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4.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询问听证参加人;

  5.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6.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7.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听证意见。

  第七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权、陈述申辩权、举证质证权,同时负有提交授权委托书,如实回答主持人提问,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

  第九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高效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十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也可以委托一至两个代理人参加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或该行政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是否回避,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举行听证,属于行政许可的,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属于行政处罚的,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第十二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⒈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事实、证据、处理依据以及行政处理建议;

  ⒊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

  ⒋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质证和辩论;

  ⒌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⒍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属于行政许可听证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听证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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