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审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0]46号);
7、国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申报条件:
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中国公民
审批权限:
南宁市投资促进局、高新区、经开区审批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其他各县、区、开发区审批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有特别规定的行业除外)。
申报材料:
1、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2、中方投资者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投资者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4、由合资、合作各方投资者(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及附件(原件);
5、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项目核准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原件),如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提交由中外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8、外方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9、经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签字的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方(投资者)签字、盖章的董事和监事委派书(原件);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经理的简历(原件);
10、企业注册地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11、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凭审批机关批复文件在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
12、外商投资企业土地、环保信息表;
13、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1)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非现金)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件(原件);
(2)技术转让(引进)文件(作价出资的,须提供重大生产项目的技术许可合同作为合同附件)(复印件);
(3)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提供委托授权书。
(备注:非中文材料需翻译,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译者签名及联系方式,同时提供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材料报市投资促进局(送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促进局窗口);
2、市投资促进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符合条件的,市投资促进局批复同意设立,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的按规定上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承办科室:外商投资管理科
办事地址及办事窗口:南宁市五象大道广西体育中心C区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促进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6:30
窗口电话:0771-3221231
监督电话:0771-5849829
南宁市招商引资网网址:www.nnipn.gov.cn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审批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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