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 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围绕做大做强我市工业主导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进一步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打造产业升级版,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工业扶持
(一)不断加大市财政对工业发展支持力度。每年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根据工业发展需要保持一定比例增长。
(二)滚动安排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2017—2020 年,每年安排 10 亿元资金, 7 亿元用于支持工业项目用地储备, 3 亿元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大力发展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铝精深加工)、生物医药产业
(三)对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铝精深加工)单个项目设备一次性投资 20000 万元以上(含)、生物医药产业单个项目设备一次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含),且采用投资基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对项目的实际到位金额每年给予最高 4%的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 3 年。享受该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设备投资贴息(补助)的相关政策。
(四)企业建设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铝精深加工)项目,单个项目设备一次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含)的,按设备投资额的 6%给予企业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五)企业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先进生产制造项目,单个项目设备一次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含)的,按设备投资额的 6%给予企业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对医药生产企业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投资 500 万元以上且企业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按项目总投资的 8%给予企业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
(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专业园区购地建设符合专业园 区发展规划的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铝精深加工)、生物医药产业及其相关配套项目,须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取得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根据工业用地市场情况,参考评估价格,合理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项目不按单个项目用地核算土地收储成本,基础设施配套投资等非必须成本列入周边其他区域的经营性用地成本进行总体平衡。
(七)鼓励配套产业发展。为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铝精深加工)、生物医药产业骨干企业配套,且产品配套率达 70%以上的五金、包装材料、模具、注塑、表面处理等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设备一次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含)的,按设备投资额的 6%给予企业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 400 万元。
三、加快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装配式建筑、工业领域健康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八)对单个项目设备一次性投资 20000 万元以上(含),且采用投资基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对项目的实际到位金额每年给予最高 4%的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 3 年。享受该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设备投资贴息(补助)的相关政策。
(九)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重大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额 2000 万元以上(含)的,按设备投资额的 6%给予企业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十)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配套产业发展。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配套,且产品配套率达 70%以上的五金、包装材料、模具、注塑、表面处理等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 1000 万元以上(含)的,按设备投资额的 6%给予企业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 400 万元。
四、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制造和智能工厂等智能化改造
(十一)加快推进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智能传感与控制、智能检测与装配等智能制造装备在生产、设计过程中的应用。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含)的单个智能制造或智能工厂项目,给予企业 1000 万元贴息(补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000万元以上(含)、 1 亿元以下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6%给予企业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五、鼓励企业产品升级技术改造
(十二)企业实施以产品升级为主题的技术改造、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的 6%给予企业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六、鼓励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
(十三)企业实施不新增用地的“零土地”技术改造、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的 8%给予企业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七、鼓励使用标准厂房
(十四)生产制造类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合同租赁期 3年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承担租金(最高 10 元/平方米·月)给予 2年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300 万元。其中,对租用标准厂房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达到 1 万元/平方米的,按企业实际承担租金(最高 15 元/平方米·月)给予 2 年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500 万元。
(十五)鼓励企业购买标准厂房用于生产制造类工业项目或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对从建设投资主体购买标准厂房用于生产制造类工业项目或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企业按200 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租赁和购买条款不能重复享受。
八、鼓励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
(十六)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工业企业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区域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节能量在 1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每节约 1 吨标准煤给予 300 元的奖励,最高奖励 100 万元。
(十七)支持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或下达目标任务如期淘汰落后产能的,根据南宁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具体规定给予 10—100 万元奖励。
(十八)鼓励循环经济。新认定为“国家级循环经济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80 万元;新认定为“广西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 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新认定为“广西工业循环经济先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
(十九)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获得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自治区级清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10万元、 5 万元。
(二十)鼓励工业企业“煤改气”。 给予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清洁能源集中供热、供冷项目的企业一次性 150 万元补助。对每家实施燃煤锅炉“煤改气”工程的工业企业补助燃气入网费、燃气锅炉购置费和燃料费。补助标准为: 1.燃气入网费:按燃气入网费总金额的 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2.燃气锅炉购置费:按照新建燃气锅炉容量给予一次性补助, 4 蒸吨(含)以下补助 10 万元; 5—7 蒸吨补助 20万元; 8—10 蒸吨补助 25 万元; 11 蒸吨(含)以上补助 30 万元,每台锅(窑)炉补助费最高不超过主体性投资的 50%。 3.燃料费:每年连续使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超过 6 个月的工业企业,根据实际每月平均使用量的 40%给予 6 个月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160 万元。 4.每年对使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供冷、供热的企业按照每月平均使用量的 40%给予 6 个月的财政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160 万元。
九、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及品牌建设
(二十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 30 万元、 20 万元。新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 30 万元。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 万元;新认定为 CNAS 实验室、工信部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
(二十二)支持品牌建设。新认定为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 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 新认定为全国质量管理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新认定为广西名牌产品,给予单个产品一次性补助10 万元。
十、支持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二十三)加快推进信息技术深度应用和综合集成、制造业互联网“双创”平台、互联网新型制造模式、工业云和工业大数据、工业电子商务、融合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消费试点示范等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示范项目建设。单个项目软硬件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按项目软硬件投资额的 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二十四)大力推进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贯标,对首次通过国家评定获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年产值 10 亿元以上(含) 的奖励资金 50 万元, 产值 10 亿元以下的奖励资金 30 万元;支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咨询服务机构建设,对我市新列入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咨询服务机构推荐名单的服务机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我市贯标服务机构对我市企业开展贯标咨询服务,每服务一家企业通过国家评定的,奖励服务机构资金 3 万元,每年每家服务机构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 60 万元。
(二十五)支持两化融合示范、试点园区建设。对自治区、南宁市示范、试点工业园区建设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总投资的 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壮大发展
(二十六)对本文件印发后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200 亿元、 250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300 万元、 400 万元的奖励。每个台阶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十二、其他
(二十七)本政策意见扶持的企业是指在南宁市(含所辖县)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并在南宁市(含所辖县)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二十八)对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给予扶持,不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原则上不支持。
(二十九)各县区、开发区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提高各条款贴息(补助)比例,增加的贴息(补助)金额由各县区、开发区自行承担。
(三十)对利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应当及时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一)本市制订的相同类型的优惠政策,企业不得重复享受,获得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三十二)本政策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十三)本意见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执行期限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发〔 2014〕 22 号)同时废止。
2017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