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公共服务 > 招商引资 > 投资政策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9 08:07   来源:市投促局   
字体颜色:【       绿】    字体大小:【 】    保护视力色:    恢复默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11 

                          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决定》(南发〔20126号)、《关于全面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南发〔201716号)等文件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并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行一体化经营的企业。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第三条  市农业委员会、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日常工作由市、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市、县(区)财政局主要负责扶持资金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促进农民普遍受惠原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生产基地服务体系,培训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素质,增加原料订单以及带动贫困户数量大、效果好及农民增收显著的相关服务性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二)坚持促进利益机制完善原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原料基地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与农民稳定的利益联结方式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等相关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三)坚持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原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属于南宁市农业传统优势产业的重要环节,能带动整个产业纵深发展,或者是南宁市农业新兴优势产业的重要环节,能带动整个产业迅速扩张和占领市场等相关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四)坚持促进自主创新发展原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和开展科技自主创新,以扩大原料订单规模,增强原料订购能力;与农民共同建立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组织创新,确立公司(合作社、协会)+基地+农户的产业化模式,以帮助农民提高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能力等相关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五)坚持促进品牌质量提升原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组织标准化生产,开展产品营销推广,开拓产品国内外市场,树立品牌和打造名牌等相关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六)坚持促进统筹兼顾发展原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信息化等相关项目优先给予扶持。 

  第五条  纳入扶持范围的龙头企业和所申报的专项资金补助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优先安排。 

  (二)龙头企业新产品开发能力强,产品的质量、技术含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大、示范性强,与农民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及其他合作方式收购基地农户产品;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连接紧密,基地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四)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技术含量高,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对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第六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龙头企业的新技术引进和推广、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补助; 

  (二)龙头企业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等补助; 

  (三)龙头企业种养殖基地建设补助;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补助。 

  第七条  龙头企业项目申报执行如下程序: 

  (一)市农业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每年印发南宁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当年度企业申请享受财政扶持的各类项目的申报条件、确定重点扶持方向、扶持标准以及企业申请享受财政扶持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扶持范围的企业以项目为载体,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具体申报程序是:龙头企业按当年项目指南要求向当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财政局共同初审、提出意见,并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委员会、财政局。 

  第八条  龙头企业项目审批执行如下程序: 

  (一)由市农业委员会对各县(区)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提出当年的扶持项目、额度的方案,提交市农业委员会、财政局审核,并在市农业委员会和财政局的政务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由市农业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市农业委员会和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扶持方案下达项目批复文件。扶持资金按照企业属地原则分别下达到企业所在县(区)财政局。 

  (三)市农业委员会与龙头企业签订《南宁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责任状》,明确项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等。 

  第九条  龙头企业扶持资金使用应实行项目管理。凡获列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项目的龙头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并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扶持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条  龙头企业项目实行验收制度: 

  (一)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龙头企业须向当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当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成立验收小组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企业要做好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和项目财务报告,备齐项目有关票据。验收完毕,验收组要出具验收报告,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项目验收材料报送市农业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存档。 

  项目实施中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实施方案的,企业须向所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报市农业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批准。 

  (二)资金拨付。项目实行县级财政先建后补制,项目通过验收后,企业凭验收报告及相关凭证向企业所在地的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项目没有按要求实施,或到期没有完成的,视为验收不合格,对于原方案所确定的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县(区)财政局。为了确保农业产业化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县(区)财政局必须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对在项目申报和项目执行中存在弄虚作假的龙头企业,必须退回财政扶持资金,并取消该企业今后的项目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619日印发的《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办〔200716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农业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打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