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7月27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政府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
尊重市情,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和实施细则,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逐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的保障机制。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内容
(一)审查对象
南宁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
(二)审查主体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审查。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查,其他部门参与审查。以各部门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由各部门负责自行审查。下级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由本级主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其具体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也可与合法性审查一并由其法制机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机构由各部门自行确定。
(三)审查范围
1.审查增量。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和《实施意见》规定的时间节点、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等要求,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各级各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2.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政策和规定。
(四)审查方式
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五)审查标准
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六)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防汛抢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还应当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步骤
(一)建立工作机制
2017年8月1日前制定出台南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审查内容、时限、方式、步骤、措施等;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及时制定我市清理存量政策方案、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积极推进公平竞争审查有效实施。
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各负其责、统筹推进,认真落实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并于2017年9月1日前将相关情况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开展增量审查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原则,各级各部门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制定的政策措施,制定一个审查一个。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其他政策措施草案,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后交由市法制办与合法性审查一并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要与起草文件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各部门或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后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市法制办备案,未经审查的,不得出台。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三)有序清理存量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于2017年11月底前对现行的政策进行清理,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向市公平竞争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相关清理情况。现行政策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于2018年4月前完成,各清理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部分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以及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过渡期设置到2018年5月31日,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报联席会议审议决定;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四)开展执法监督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报请有关上级反垄断执法机关认定,市级各执法机构要将处理建议和结果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定期评估完善
制定机关应当就出台的政策文件是否存在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集中评估,评估工作与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一并进行,经评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应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评估结果于当年10月向社会公开,评估报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部署和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法制办相关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定,具体指导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工作,不定期开展抽查,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建委、住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委、商务局、文新广局、卫计委、食药监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国资委等22个单位组成。
(二)健全竞争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领域的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设和不断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三)强化宣传引导
以新闻发布会或媒体宣传等方式,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政策解读,倡导公平竞争,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
(四)完善守信机制
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向社会作出的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约,要认真履行、严格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五)建立评估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对各级各部门的审查情况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各级各部门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三方评估经费应纳入各级各部门财政预算。
(六)强化责任追究
逐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市法制办从2018年起将各级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部门,经查实后将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本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自治区后续相关规定冲突,以国家、自治区最新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