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快环综合整治项目邕武立交)改造工程(兴宁段)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7-19 17:30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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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快环综合整治项目(邕武立交)改造工程(兴宁段)建设,需征收邕武路4号(秀厢大道92号)、4-1号、5号等7户的房屋,相关征收前期工作已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奖励与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南府规〔2017〕19号)等有关规定完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的规定,现就该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作出如下决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门牌及界线范围见项目规划蓝线图(附件1)。

  二、房屋征收部门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

  具体补偿按《快环综合整治项目(邕武立交)改造工程(兴宁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2)执行。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项目规划用地蓝线图

  2.快环综合整治项目(邕武立交)改造工程(兴宁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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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快环综合整治项目(邕武立交)改造工程(兴宁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2018-07-19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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