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快环综合整治项目(邕武立交)改造工程(兴宁段)建设,需征收邕武路4号(秀厢大道92号)、4-1号、5号等7户的房屋,相关征收前期工作已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奖励与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南府规〔2017〕19号)等有关规定完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的规定,现就该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作出如下决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门牌及界线范围见项目规划蓝线图(附件1)。
二、房屋征收部门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
具体补偿按《快环综合整治项目(邕武立交)改造工程(兴宁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2)执行。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项目规划用地蓝线图
2.快环综合整治项目(邕武立交)改造工程(兴宁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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