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实施南宁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那洪—金桥客运站)秀灵路站项目,需征收明秀西路53、55号等约5户的房屋,相关征收前期工作已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等有关规定完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门牌及界线范围见项目规划蓝线图(附件1)。
二、房屋征收部门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安置
具体补偿安置按照《南宁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那洪—金桥客运站)秀灵路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件2)实施。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项目规划蓝线图
2.南宁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那洪—金桥客运站)秀灵路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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