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年满65周岁以上的南宁市户籍或者外地户籍常住户老年人,自愿办理老年优待证的。(老年人户籍在城区以内的在社区办理;老年人户籍在城区以外自治区以内的在户口所在地办理;老年人户籍在外省的在市老龄办办理)
(一)申请人户籍地址为南宁市五县.六城区范围内: 1、老年人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二)申请人户籍地址为南宁市五县.六城区范围外: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2、住宅区物业出具居住证明(一份); 3、无物业的住宅区由社区出具居住证明(一份,①业主提供户主户口本、房产证备查;②租户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备查)。
1、申办人携带老年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到所在的社区.村委申请; 2、工作人员当场验证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
不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人民政府文件(桂政发〔2009〕7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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