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南宁市2018年农口建设项目(第一批)市本级财政投资计划的通知

南发改投资〔2018〕43号

发布时间:2018-04-24 10:14   来源: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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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委、水利局、气象局,各有关县(区)发展改革局、水利局(农林水利局)、水库移民局、气象局,经开区经发局、社会事业局:

  南宁市2018年农口建设项目(第一批)市本级财政投资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投资规模

  本批农口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年度投资14358.46万元,其中市财政资金9277.47万元,县(区)、开发区配套及群众自筹5080.99万元。

  (一)水利建设项目

  计划年度投资6146.66万元,其中市财政资金4677.47万元,县(区)、开发区配套及群众自筹1469.19万元。

  (二)农口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计划年度项目前期经费1100万元,全部为市财政资金。

  (三)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计划年度项目前期经费7097.80万元,其中市财政资金3500万元,县(区)配套3597.80万元。

  二、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要严格按照固定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抓好项目建设管理。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切实落实县(区)、开发区配套资金

  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计划要求认真落实项目的县(区)、开发区筹措资金,确保项目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四、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使用。

  五、严肃计划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严肃计划管理,共同做好投资计划有关工作。我委负责下达投资计划,督促检查项目建设;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实施项目投资计划,指导协调项目建设,加强项目督促检查,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等;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及时下达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等。各县(区)、开发区要严格按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下达投资计划年内必须完成。原则上不允许调整项目投资计划,如确有充分理由需调整项目或项目无法实施,各县(区)、开发区要及时向我委、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告,由我委、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调整或取消项目投资计划。取消项目投资计划的,市财政局按原渠道收回相应的市财政资金。要严格控制好项目投资,超过计划投资的,市财政一律不追加投资。对于水利项目完成项目建设后的结余资金,由县(区)优先用于水利项目、扶贫类项目。

  六、按时报送进度。本批投资计划执行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实行月报制度。接文后,请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本级财政投资农口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南发改农经〔2017〕16号)的要求,把本批投资计划中的项目,录入南宁市投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http://202.103.199.210:8050/cas3/,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自行注册账号,注册的单位名称写单位全称;市本级项目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录入,县级项目由相关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录入,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千亿斤粮食项目由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录入),并于每月2日前通过南宁市投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填报项目进展情况。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年度投资计划中的项目执行情况开展联合、专项等多形式的检查、督查,并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提出整改要求。

  七、及时做好验收工作。项目完工后,各县(区)、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本级发改、财政等部门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结果报我委、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我委、市财政局视情况对已验收项目进行抽验。

  附件:1.南宁市2018年农口建设项目(第一批)市本级财政投资计划汇总表

        2.南宁市2018年农口建设项目(第一批)市本级财政投资计划表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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