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沙井街道办事处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6-28 16:20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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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沙井街道办事处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建设,需征收五一西路沙井圩旧街、新街等97户的房屋,相关征收前期工作已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奖励与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南府规〔2017〕19号)等有关规定完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的规定,现就该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作出如下决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门牌及界线范围见项目规划蓝线图(附件1)。

  二、房屋征收部门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

  具体补偿按《沙井街道办事处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2)执行。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项目规划用地蓝线图

  2.沙井街道办事处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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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沙井街道办事处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
  2018-06-28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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