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那洪—金桥客运站)广西大学站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7-08 16:30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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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实施南宁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那洪—金桥客运站)广西大学站项目,需征收明秀西路110号、112号等约16户的房屋,相关征收前期工作已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等有关规定完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门牌及界线范围见项目规划蓝线图(附件1)。

  二、房屋征收部门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安置

  具体补偿安置按照《南宁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那洪—金桥客运站)广西大学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件2)实施。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项目规划蓝线图

  2.南宁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那洪—金桥客运站)广西大学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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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南宁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那洪—金桥客运站)广西大学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
  2018-07-08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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