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山内禁止新设采矿权、新(扩)建其他饮用水生产场所

《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8-07-13 07:26   来源: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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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该《条例》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大明山管理范围、资源开发利用、新建建筑物高度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确定每年9月为大明山生态保护宣传月。

  规定管理范围从坡底管起

  《条例》将大明山保护范围确定为大明山坡底线之上的围合区域,分为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龙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大明山片区和生态保护地带(大明山坡底线之上除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同时,在坡底线划定时如果遇到村庄等特殊情况,应当适当调整,最终由大明山总体规划确定,充分兼顾大明山保护管理和各方面的实际需要。

  《条例》还规定,生态保护地带内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自然保护小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区、主要河流源头和重要水库、湖泊等区域进行特别保护。

  保护区内建筑高度不得超12米

  为提升大明山和龙山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水平,《条例》规定不得规划布点新的村庄;不得设置高杆广告,在实验区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要取得许可;项目立项前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开展科学、考察、旅游等活动,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针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保护,《条例》制定了一些相应禁止规定。比如,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大明山自然保护区、龙山自然保护区大明山片区核心区及其他国有林地等区域,禁止新(改、扩)建坟墓。禁止任何人进入核心区;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还严控大明山内建筑高度。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标志性、轮廓式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5米;生态保护地带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5米,标志性、轮廓式建筑不得超过18米。

  《条例》不影响村民生产生活

  《条例》的适用涉及部分村庄,其实施会不会影响相关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相关部门在发布会上答复,《条例》施行不会影响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比如,《条例》虽然对开发项目增加了市政府审批的环节,但对村民住宅建设还是按照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没有增加要求。《条例》虽禁止新(扩)建饮用水生产场所,但城镇公共供水项目和村民饮用水项目仍然可以建设。其次,《条例》规定的禁止建设工业项目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也不会影响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而对村民普遍关注的集体林地的利用等,《条例》也没有加以限制,只要按现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即可。

  从《条例》规定的内容来看,其实施不但不会影响村民生产生活,还会对保护范围内乃至周边村民的生产生活环境起保护作用。

  饮用水资源开发将受限

  《条例》对大明山水资源、矿产的开发利用作出了规定。

  除城镇公共供水和村民饮用水项目外,大明山内禁止新(扩)建其他饮用水生产场所,已有的饮用水项目的生产场所应当逐步迁出大明山,确需利用大明山水资源进行饮用水生产的,应当将生产场所建设在大明山外。《条例》实施后,将对大明山周边四县区内的矿泉水生产企业进行排查,并逐步迁出。

  除矿泉水开采外,大明山内禁止新设采矿权、商业性探矿权,对现有矿业权依法补偿后要求其限期退出。目前,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均已过期,现在正在按照国家环保督察意见进行矿区整改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生态保护地带还有个别矿点和少数探矿权,也将进一步摸排,并按照《条例》规定开展相关后续工作。

  为有效防治大明山保护范围内的污染,《条例》还规定,应当加强旅游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和污水的统一处置。新建的旅游景区(点)或者乡村旅游经营场所或设施,应当按规定建设或者配备污染防治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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