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热点问题答疑

发布时间:2018-07-13 09:36   来源:南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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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201881日起正式施行。在710日上午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部门就《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热点问题进行答疑,现整理如下: 

  关于《条例》实施的意义 

  问:在国家层面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什么突出特点,对我市道路交通管理有什么重大影响? 

  答:纵观《条例》全文,体现了三个特点。 

  一是注重全面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条例》并不仅仅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细化和补充,而是一部体现南宁特色的、综合性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此,在内容安排上,《条例》不仅规范了车辆、行人、驾驶人等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还在内容上作了扩充,增加了交通设施、停车管理、信息化服务、教育为主,对本市道路交通进行全过程、多维度管理。 

  二是注重从严管理与科学管理相结合。《条例》一方面落实“从严管理、从严执法”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严格执法方面的规范,有效遏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现象;另一方面,《条例》聚焦群众关心的问题,对如何使道路资源配置更合理、道路交通设施更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更科学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是注重从严执法与规范执法相结合。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既需要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学法遵法守法,也需要相关政府部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条例》对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提出了从严执法和规范执法相结合的要求,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 

  《条例》对本市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必然有重大的推进作用。 

  《条例》关于停车泊位的规定 

  问:目前市区道路停车位还是比较紧张,条例对道路停车位有什么新的规定?有不少的机动车长期占用停车位,条例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 

  答:道路停车泊位属于公共资源,且为稀缺资源,《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的程序、原则、收费等,此外,还从公平、保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禁止独占的行为,也禁止借停车的形式从事摆摊销售商品等经营活动。违反这一规定的,在第五十二条设定了行政处罚措施。 

  近些年,道路停车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就是,不少泊位被一些长期停放的车辆占用,既不缴费,也难寻车主,俗称“僵尸车”。 

  但从法律上说,并没有对何谓“僵尸车”的概念进行定义或解释,停放多长时间可以称为“僵尸车”、停放区域在什么区域属于“僵尸车”,甚至“僵尸车”本身是否是违法行为等问题,均没有明确。但“僵尸车”又确实占据道路资源和公共资源,对市民的生活造成了影响。 

  为此,本条例把“僵尸车”的整治纳入规定当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车辆要按时限停放,不得超时,没有时限标识的,连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超过时限停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可以按违法停车及时处置,这样就可以使车辆在变成“僵尸车”前予以解决问题。 

  而在处理的程序方面,为防止时限未到被误判处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违反时限规定时,应当先拍照取证,粘贴车位使用时限提示,并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在24小时内将机动车驶离。如果是误判车辆停放时限,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这样就从最大限度上预防了误判的可能性。 

  经通知逾期不驶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提供联系方式信息导致无法通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条例》关于电动自行车的规定 

  问:南宁市电动自行车数量众多,保有量达270多万,可以说是南宁市道路交通一大特点,《条例》对电动自行车有什么管理规定? 

  答:针对南宁电动自行车数量多的特点,《条例》第六条规定,注册登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从车辆注册登记之初,就开始对驾驶人普及安全教育。针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模式,在南宁市的交通管理中取得了极好的社会效果,已成为全国闻名的“南宁模式”,受到了公安部及全国各地区的关注与好评,因此,将好的工作模式上升到法律层面就成了水到渠成的事情。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具体的教育方式,即设立交通违法教育室(点)、考核交通法律法规知识、组织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同时,还完善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则。针对电动自行车在行车中常见的转弯无明示、夜间不开灯、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和违规改装、加装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等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突出问题,《条例》从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作了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 

  下一步,南宁市还将制定《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做进一步的规范。 

  《条例》关于“电子警察”的规定 

  问:目前我市的不少重要路段都安装了“电子警察”,但驾驶人有时不知道自己何时被抓拍,对电警抓拍的违法行为,如何通知到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应该怎样接受处理?条例对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首先,目前交警部门在通过当事人指定的通知方式以及公共信息平台、微信等公众服务方式,提醒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及时对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处理,所以,也要求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其次,针对电子警察拍摄到的违法行为,及其他当事人不在场情况下交警作出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或者记录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虽然交警部门不断通过各种方式告知和提醒广大机动车主、驾驶人车辆被拍摄交通违法记录的信息,但仍有部分车主和驾驶人不愿依法接受处理,或久拖不理,或寻求买卖、借用、盗用他人驾驶证分值,严重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 

  为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逾期未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到五起以上的,由交通警察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进行告知,限其十日内依法接受处理,逾期仍未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可以扣留机动车行驶证,直至处理完毕后方可返还。 

  《条例》关于个人的信用记录的规定 

  问:《条例》将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公民个人的信用记录挂钩,这样有什么好处,今后有哪些违法行为将会被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答:目前我国对社会征信制度的建立尚在探索阶段,国务院部委办和地方政府,包括我们南宁市,都正在不同领域进行不同程度的尝试,今后社会征信的最终制度会以什么样的面貌出现在大家面前,还不能完全预判。社会征信是一项浩大的制度建设工程,交通行为无疑是社会征信重要的一环。 

  所以,在制定本条例时,既要为交通管理在社会征信体系中预留一席之地,又要防止过度使用这一方式导致交通管理与征信制度之间产生不必要的错位。 

  《条例》第六十二条,针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将十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了个人信用管理。 

  一是只与个人信用进行挂钩,而未将单位信用纳入; 

  二是只针对带有主观故意,且性质较为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个人信用记录。 

  至于被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后会给被记录人带来什么后果,则应当是征信制度所规范的范畴,在本条例中则不作规定,待国家或者我市出台配套的信用管理制度后会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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