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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二十一)整改情况公开内容

发布时间:2017-12-23 09:23   来源:市整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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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2015年全区PM10浓度比2012年升高7% 

  二、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大行动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城管局、市林园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整改情况 

  (一)根据《南宁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方案》(南府办函〔201735号)要求,继续开展扬尘整治,巩固20163“100扬尘污染治理成果,加大市区道路清扫保洁力度,严格查处违规运输渣土、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禁烧、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治理措施不落实等行为,提高扬尘治理督查频次,开展采石场标准化建设,提高矿山粉尘防治管理水平。 

  (二)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禁售区的通告》(南府字〔20143号)规定,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任务力度,大力推广使用电能、燃气等清洁能源。截至目前,共淘汰燃煤小锅炉418台(含清洁能源改造102台),占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总数的97%,超额完成“大气十条”淘汰95%以上的考核要求。 

  (三)对火电、水泥、制浆造纸、制糖、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充分发挥全市44家重点企业安装的78套烟气自动监控设备在线监控作用。严格执行《污染物超标排放周报制度》(南环函〔20162209号),市环境监察支队每周编制《南宁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报告》,通知督促相关县(区)、开发区对超标排污企业依法进行查处,限期改正,确保烟尘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企业达标排放。开展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和打击“地条钢”专项执法工作,20175月打击和取缔了横县一家涉嫌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企业。 

  2016年我市PM10年平均浓度为62微克/立方米,比2012年下降8.8%2017年截至1219日,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3.8%PM10平均浓度55微克/立方米,较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1.3%PM2.5平均浓度34微克/立方米,较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6%,基本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公示期3天,监督电话:5354906(南宁市整改办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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