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二、办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三、申请条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及依据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委托书提供原件 |
3 |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 |
4 | 预告登记约定 | 原件 | / |
5 | 销售型保障房准购证明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购买属销售型保障房需提供,由保障房管理机构出具 |
五、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制证发证
六、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登记费:住宅80元/套(经适房减半收取)非住宅550元/宗。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九、咨询电话:0771-5656918
十、表格下载:
1、南宁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申请书
2、委托书
一、事项名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登记
二、办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三、申请条件:预售合同被解除、撤销、宣告无效、失效或已履行完毕
四、申报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及依据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代理人需提供真实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3 | 开发公司委托书 | 原件 | 可委托开发公司员工或业主 |
4 | 预告登记证明 | 原件 | / |
5 | 商品房预售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证明 | 原件 | 合同被解除、撤销、宣告无效或已履行完毕 |
6 | 生效法律文书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预告登记无效或失效 |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审核
六、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九、咨询电话:0771-5656918
十、表格下载:
1、南宁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申请书
2、委托书
2、委托书
一、事项名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二、办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三、申请条件: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
(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委托书提供原件 |
3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 |
4 | 主债权合同 | 原件 | / |
5 | 抵押合同 | 原件 | / |
6 | 商品房买卖合同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 |
7 | 预告登记约定协议 | 原件 | / |
8 | 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 原件 | / |
9 |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 原件 | / |
10 | 其他材料要求见房屋登记注意事项 | / | / |
2、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委托书提供原件 |
3 | 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原件 | / |
4 | 预告登记权利发生转移的证明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因撤销、合并、兼并、分立等原因使预告登记权利人灭失,致预告登记权利转移 |
5 |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 原件 | / |
6 | 其他材料要求见房屋登记注意事项 | / | / |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审批—制证发证
六、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九、咨询电话:5656918
十、表格下载:无
一、事项名称: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新、改、扩建登记
二、办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三、申请条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受理—初审—审核—制证发证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及依据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委托书提交原件 |
3 |
房屋所有权证 |
原件 |
房屋改、扩建申请登记需提交。 |
4 |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 |
5 |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
原件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规划部门审定的竣工图、《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单位房屋)或《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项目工程规划竣工备案表》(私人房屋)。注: (1)1987年12月以前批建的为市建设局、市土地局出具的规划手续。(南府发【1987】116号) (2)2002年1月4日以后竣工的房屋提交《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复印件,则加盖市规划局红印公章;2002年1月4日以前竣工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为复印件,则加盖城建档案馆或南宁市房地产档案馆公章。 (3)《国有土地使用证》、《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改、扩建时)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要到土地、规划、质监等部门进行名称变更(如集资建房还需到房改部门变更)。(《房屋登记办法》第八条) |
6 |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
原件 |
单位房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2008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提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1989年12月31日前报建房屋适用,南府办复【2006】25号);军队军级以上(武警部队的凭武警总队以上)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验收文件可作为军队(含武装警察部队)自建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使用(南房复【2007】56号)。 两层〈不含两层〉以上的私人房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2008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提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2004年8月20日以前开工建设的房屋<南府办复【2006】25号>或原邕宁县2005年3月18日前批建的房屋<房产局【2006】164号>)。两层〈含两层〉以下的私人房屋不需提交此项收件(南建管【2005】29号)。 |
7 |
房产面积审核报告书、房屋平面图(薄膜图)、房屋照片 |
原件(平面图按办证人一式两份) |
单位房屋照片:房屋正面、及门牌特写各一张。 私人房屋照片:房屋前后、天面、一层内部及门牌特写各一张。 |
8 |
房屋门牌证明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9 |
批准文件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提交此项收件。 |
10 |
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 |
原件 |
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此项收件。若属在原房屋上进行改、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此项收件,在原房屋上进行扩建的,还应由抵押双方就抵押权利范围做出书面说明;若属拆除原建部分后重新建设的房屋,须注销抵押登记后方能办理房屋登记。 |
11 |
白蚁防治证明材料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单位房屋: 2004年7月20日以后报建的房屋须提交(房产局【2004】251号);原邕宁县批建的房屋,已建成不能提交白蚁防治证明材料的,应提交项目白蚁防治情况说明材料,该项目白蚁防治情况说明材料须由南宁市白蚁防治所予以核实并提出明确意见,并经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定后发生效力(南房复【2012】20号)。 私人房屋:不需提交此件。 |
12 |
其他材料要求见房屋登记注意事项 |
/ |
/ |
六、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印花税5元∕本(代税局收取),每增加一位共有人加收10元工本费和5元印花税。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九、咨询电话:0771-5656918
十、表格下载:
1、南宁市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
2、南宁市房屋变更、更正、换证、补证登记申请书
3、申请房屋登记询问笔录
4、委托书
一、事项名称:南宁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办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三、申请条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受理—初审—审核—制证发证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及依据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委托书提供原件 |
3 |
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村民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4 |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5 |
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
6 |
房产面积审核报告书或村民住房平面?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平面图按办证人一式两份) |
/ |
7 |
房屋门牌证明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
8 |
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村民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9 |
经村民会议同意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10 |
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 |
原件 |
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 |
11 |
其他材料要求见房屋登记注意事项 |
/ |
/ |
六、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工本费10元∕本,印花税5元∕本(代税局收取),每增加一位共有人加收10元工本费和5元印花税。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九、咨询电话:0771-5656918
十、表格下载
1、南宁市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
2、南宁市房屋变更、更正、换证、补证登记申请书
3、申请房屋登记询问笔录
4、委托书
一、事项名称:南宁市企业改制房屋登记
二、办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三、申请条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受理—初审—审核—制证发证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委托书提交原件 |
3 |
房屋所有权证 |
原件 |
改制企业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的不需提交此件。 |
4 |
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
原件 |
1、契税 2、营业税、个税等 |
5 |
企业改制文件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政府或主管部门(集体所有企业适用)批准企业改制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
6 |
工商登记变更证明材料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 |
7 |
房号表 |
原件 |
房屋为住宅时提交。 |
8 |
房屋平面图或房产面积审核报告书 |
原件(平面图按办证人一式两份) |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附图制作房屋平面图;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应提交房产面积审核报告书及房屋平面薄膜图。 |
9 |
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 |
原件 |
申请房屋登记时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此项收件。 |
10 |
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进行企业改制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1990年以前所建无报建手续的南宁市国有企业房屋: 1、单位报给市企业改革领导整顿办公室,要求证明属改制企业办理90年代以前《房屋所有权证》的函复印件(函中有上级主管单位盖章注明情况属实)。 2、市企业改革领导整顿办公室要求协助办证的函原件(此函中提到的文件申请人须一并提交) 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核原件)。 4、单位关于房屋建成年份、用途、结构、层数、面积、房屋坐落的列表(加盖单位公章)。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等房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 6、房屋正面、及门牌特写照片各一张。 非南宁市国有企业或南宁市国有企业1990年以后所建房屋: 1、按单位房屋新、改、扩建登记要求收件。 2、房号表(房屋为住宅时提交)。 |
11 |
其他材料要求见房屋登记注意事项 |
/ |
/ |
六、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印花税5元∕本(代税局收取),每增加一位共有人加收10元工本费和5元印花税。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九、咨询电话:0071-5656918
十、表格下载:
1、南宁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2、南宁市房屋变更、更正、换证、补证登记申请书
3、委托书
一、事项名称:房屋转移登记(互换、合并、分割、出资入股)
二、办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三、申请条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商品房、自建私房”登记的办理流程为:序号4→5→6→7。
(二)“单位房改房、全额集资建房”登记的办理流程为:序号1→2→4→5→6→7。
(三)“经济适用房”登记的办理流程为:序号3→4→5→6→7。
序号 |
房屋登记办理事宜 |
备注 |
1 |
申请补缴房屋公摊面积和上市审批 |
向房改部门申请办理 |
2 |
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 |
向南宁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 |
3 |
申请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审批 |
向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
4 |
房屋查档 |
到我中心档案馆查询 |
5 |
完税或免税 |
向房屋所在地的城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 |
6 |
申请房屋登记 |
先到我中心咨询台排队取号,再到房屋转移登记窗口申请办理 |
7 |
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
到我中心领证窗口 |
五、申请材料
(一)“商品房、自建私房”登记须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序号1、2、3、4、5、6、7、8。
(二)“单位房改房、全额集资房”登记提交的材料为:序号1、2、3、4、5、6、7、8、9、10。
(三)“经济适用房”登记须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序号1、2、3、4、5、6、7、8、11。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向咨询台领取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须比对身份证明原件 |
3 |
房屋登记委托书 |
原件 |
个人委托须提供公证委托书(本人亲自申请的,无须提供) |
4 |
房屋所有权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 |
5 |
房屋互换合同(或房屋合并或分割协议书、房屋出资入股协议) |
原件 |
/ |
6 |
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
原件 |
1、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2、营业税、个税等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
7 |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查档结果) |
原件 |
/ |
8 |
测绘配图委托书 |
原件 |
向咨询台领取 |
9 |
已批准的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公摊面积实交款核定表 |
原件 |
/ |
10 |
?让性质的土地证或补交土地出让金凭证 |
复印件 |
须比对证明原件 |
11 |
已批准的南宁保障房(经适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
原件 |
/ |
六、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宗(经适房减半收取)、非住宅550元/宗; 2、印花税:5元/本(代税局收取);
3、手续费:5元/m2(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4、工本费:10元/本(无共有人不收取此项费用)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九、咨询电话:0771-5656918
十、表格下载:
1、南宁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2、房屋测绘配图委托书
3、房屋登记委托书
一、事项名称:房屋转移登记(夫妻之间增减共有人)
二、办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三、申请条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序号 |
房屋登记办理事宜 |
备注 |
1 |
房屋查档 |
到我中心档案馆查询 |
2 |
申请房屋登记 |
到我中心咨询台排队取号 |
3 |
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
到我中心领证窗口 |
五、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向咨询台领取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须比对身份证明原件 |
3 |
房屋登记委托书 |
原件 |
须经公证(本人亲自申请,无须提供) |
4 |
房屋所有权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 |
5 |
结婚证 |
复印件 |
须比对证明原件 |
6 |
房屋增减共有人协议 |
原件 |
向咨询台领取 |
7 |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查档结果) |
原件 |
/ |
8 |
测绘配图委托书 |
原件 |
向咨询台领取 |
六、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宗(经适房减半收取)、非住宅550元/宗; 2、印花税:5元/本(代税局收取) ;
3、手续费:5元/m2(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4、工本费:10元/本(无共有人不收取此项费用)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九、咨询电话:0771-5656918
十、表格下载:
1、南宁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2、房屋测绘配图委托书
3、报告
一、事项名称:房屋赠与登记
二、办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三、申请条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商品房、自建私房”赠与登记的办理流程为:序号4→5→6→7。
(二)“单位房改房、全额集资建房”赠与登记的办理流程为:序号1→2→4→5→6→7。。
(三)“经济适用房”赠与登记的办理流程为:序号3→4→5→6→7。
序号 |
房屋登记办理事宜 |
备注 |
1 |
申请补缴房屋?摊面积 |
向房改部门申请办理 |
2 |
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 |
向南宁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 |
3 |
申请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审批 |
向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
4 |
房屋查档 |
到我中心档案馆查询 |
5 |
完税或免税 |
向房屋所在地的城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 |
6 |
申请房屋赠与登记 |
先到我中心咨询台排队取号,再到房屋转移登记窗口申请办理 |
7 |
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
到我中心领证窗口 |
五、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向咨询台领取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须比对身份证明原件 |
3 |
房屋登记委托书 |
原件 |
个人委托须提供公证委托书(本人亲自申请的,无须提供) |
4 |
房屋所有权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 |
5 |
房屋赠与合同 |
原件 |
可到复印综合窗口购买 |
6 |
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
原件 |
1、契税完税凭证 2、营业税、个税等减免税凭证 |
7 |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查档结果) |
原件 |
/ |
8 |
测绘配图委托书 |
原件 |
向咨询台领取 |
9 |
已批准的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公摊面积实交款核定表 |
原件 |
/ |
10 |
出让性质的土地证或补交土地出让金凭证 |
复印件 |
须比对证明原件 |
11 |
已批准的南宁保障房(经适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
原件 |
/ |
(一)“商品房、自建私房”过户登记须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序号1、2、3、4、5、6、7、8。
(二)“单位房改房、全额集资房”过户登记提交的材料为:序号1、2、3、4、5、6、7、8、9、10。
(三)“经济适用房”过户登记须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序号1、2、3、4、5、6、7、8、11。
六、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宗(经适房减半收取)、非住宅550元/宗; 2、印花税:5元/本(代税局收取);
3、手续费:5元/m2(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4、工本费:10元/本(无共有人不收取此项费用)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房?产权交易中心
九、咨询电话:0771-5656918
十、表格下载:
1、南宁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2、房屋测绘配图委托书
3、房屋登记委托书
一、事项名称: 房屋所有权转移(商品房)登记
二、办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三、申请条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四、申报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及依据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委托书提供原件 |
3 |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
原件 |
/ |
4 |
商品房买卖合同 |
原件 |
现房销售的商品房及2010年7月1日以前进行网上备案的商品房需提供 |
5 |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
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
/ |
6 |
购房发票 |
原件 |
/ |
7 |
房屋分户平面图 |
原件 |
每个产权人提供两份 |
8 |
预告登记证明 |
原件 |
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需提供 |
9 |
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房屋的书面证明 |
原件 |
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需提供 |
10 |
销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证明 |
原件 |
购买销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提供,由保障房管理机构出具 |
11 |
同意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通知书 |
原件 |
2005年3月22日以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交(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提供) |
备注:属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除经济适用住房以外还有其他住房的,由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商品房管理科填写一份《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办理房屋登记处理意见表》,经上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后,按批复办理业务。其他材料要求见房屋登记注意事项 |
五、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制证发证
六、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登记费:住宅80元/套(经适房减半收取)非住宅550元/套。
工本费:10元∕本,产权人为一人时不收工本费,每增加一位共有人加收10元工本费。
印花税:5元∕本(代税局收取)
非住房转让手续费:2.5元∕平方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九、咨询电话:0771-5656918
十、表格下载:
1、南宁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2、委托书
一、事项名称:房屋所有权初始(商品房)登记(商品房现售备案)
二、办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三、申请条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四、申报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及依据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原件或经比对的复印件 |
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不需提供 |
3 |
营业执照(副本)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 |
4 |
资质证书(副本)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 |
5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委托书需原件 |
6 |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 |
7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 |
8 |
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含规划竣工红线图)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 |
9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 |
10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
11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办理地下室部分的需提供 |
12 |
房屋门牌证明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13 |
房屋测绘报告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收取测绘报告中的面积测算成果报告书、测绘项目说明书部分 |
14 |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验核证明书(住房局开发科提供) |
原件 |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南房[2011]366号)2006年3月1日后办理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
15 |
南宁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业务或暂缓交存业务证明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供) |
原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南宁市住房局关于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457号) |
16 |
落实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服务业务证明书(住房局物业科提供) |
原件 |
关于加强南宁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的通知(南房字[2003]17号)、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明确新建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通知([2007]407号)、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物业管理用房的通知(南房[2011]139号) |
17 |
白蚁防治业务证明书(白蚁所提供) |
原件 |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增收白蚁防治证明材料的通知([2004]251号)、《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不需提供 |
18 |
规划总平图及规划技术指标说明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不需提供 |
备注:所有申请材料在受理时核对上一手登记业务(或前次办理的同一业务)的存档材料,与存档材料一致未变更的申请材料仅需比对原件即可,无需再次提交复印件。 |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审核—制证、发证
六、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住房交易手续费2.5元∕平方。
限价商品住房(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的限价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以及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按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转让手续费,在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每平方米1.25元。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九、咨询电话:0771-5656918
十、表格下载:
1、南宁市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申请表
2、委托书
一、事项名称:房屋买卖(拍卖、生效法律文书)登记
二、办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三、申请条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商品房、自建私房”过户登记的办理流程为:序号4→5→6→7。
(二)“单位房改房、全额集资建房”过户登记的办理流程为:序号1→2→4→5→6→7。
(三)“经济适用房”过户登记的办理流程为:序号3→4→5→6→7。
序号 |
房屋登记办理事宜 |
备注 |
1 |
申请补缴房屋公摊面积和上市审批 |
向房改部门申请办理 |
2 |
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 |
向南宁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 |
3 |
申请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审批 |
向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
4 |
房屋查档 |
到我中心档案馆查询 |
5 |
完税或免税 |
向房屋所在地的城区地方税务分局申请办理 |
6 |
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
先到我中心咨询台排队取号,再到房屋转移登记窗口申请办理 |
7 |
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
到我中心领证窗口 |
五、申请材料
(一)““商品房、自建私房”过户登记须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序号1、2、3、4、5、6、7、8。
(二)“单位房改房、全额集资房”过户登记提交的材料为:序号1、2、3、4、5、6、7、8、9、10。
(三)“经济适用房”过户登记须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序号1、2、3、4、5、6、7、8、11。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向咨询台领取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须比对身份证明原件 |
3 |
房屋登记委托书 |
原件 |
个人委托须提供公证委托书(本人亲自申请的,无须提供) |
4 |
房屋所有权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 |
5 |
房屋买卖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生效法律文书) |
原件 |
房屋买卖合同可到复印综合窗口购买 |
6 |
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
原件 |
1、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2、营业税、个税等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
7 |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查档结果) |
原件 |
/ |
8 |
房屋测绘配图委托书 |
原件 |
向咨询台领取 |
9 |
已批准的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公摊面积实交款核定表 |
原件 |
/ |
10 |
出让性质的土地证或补交土地出让金凭证 |
复印件 |
须比对证明原件 |
11 |
已批准的南宁保障房(经适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
原件 |
/ |
六、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宗(经适房减半收取)、非住宅550元/宗; 2、印花税:5元/本(代税局收取) ;
3、手续费:5元/m2(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4、工本费:10元/本(无共有人不收取此项费用)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九、咨询电话:0771-5656918
十、表格下载:
1、南宁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2、房屋测绘配图委托书
3、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声明
4、房屋登记委托书
一、事项名称:房屋离婚析产登记
二、办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三、申请条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商品房、自建私房”离婚析产登记的办理流程为:序号4→5→6→7。
(二)“单位房改房、全额集资建房”离婚析产登记的办理流程为:序号1→2→4→5→6→7。
(三)“经济适用房”离婚析产登记的办理流程为:序号3→4→5→6→7。
序号 |
房屋登记办理事宜 |
备注 |
1 |
申请补缴房屋公摊面积和上市审批 |
向房改部门申请办理 |
2 |
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 |
向南宁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 |
3 |
申请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审批 |
向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
4 |
房屋查档 |
到我中心档案馆查询 |
5 |
完税或免税 |
向房屋所在地的城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 |
6 |
申请房屋离婚析产登记 |
先到我中心咨询台排队取号,再到房屋转移登记窗口申请办理 |
7 |
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
到我中心领证窗口 |
五、申请材料
(一)“商品房、自建私房”离婚析产登记须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序号1、2、3、4、5、6、7、8。
(二)“单位房改房、全额集资房”离婚析产登记提交的材料为:序号1、2、3、4、5、6、7、8、9、10。
(三)“经济适用房”离婚析产登记须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序号1、2、3、4、5、6、7、8、11。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向咨询台领取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须比对身份证明原件 |
3 |
房屋登记委托书 |
原件 |
委托书须经公证。(本人亲自申请,无须提供) |
4 |
房屋所有权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 |
5 |
房屋离婚析产协议 |
原件 |
向咨询台领取 |
6 |
完税凭证 |
原件 |
印花税完税证明 |
7 |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查档结果) |
原件 |
/ |
8 |
测绘配图委托书 |
原件 |
向咨询台领取 |
9 |
已批准的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公摊面积实交款核定表 |
原件 |
/ |
10 |
出让性质的土地证或补交土地出让金凭证 |
复印件 |
须比对证明原件 |
11 |
已批准的南宁保障房(经适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
原件 |
/ |
六、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宗(经适房减半收取)、非住宅550元/宗; 2、印花税:5元/本(代税局收取) ;
3、手续费:5元/m2(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4、工本费:10元/本(无共有人不收取此项费用)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九、咨询电话:0771-5656918
十、表格下载:
1、南宁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2、房屋测绘配图委托书
3、离婚析产
一、事项名称:房屋继承登记
二、办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三、申请条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商品房、自建私房”继承登记的办理流程为:序号1→5→6→7→8。
(二)“单位房改房、全额集资建房”继承登记的办理流程为:序号1→2→3→5→6→7→8。
(三)“经济适用房”继承登记的办理流程为:序号1→4→5→6→7→8。
序号 |
房屋登记办理事宜 |
备注 |
1 |
办理房屋继承公证或经司法程序确认房屋继承权 |
向公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办理 |
2 |
申请补缴房屋公摊面积 |
向房改部门申请办理 |
3 |
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 |
向南宁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 |
4 |
申请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审批 |
向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
5 |
房屋查档 |
到我中心档案馆查询 |
6 |
完税或免税 |
向房屋所在地的城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 |
7 |
申请房屋继承登记 |
先到我中心咨询台排队取号,再到房屋转移登记窗口申请办理 |
8 |
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
?我中心领证窗口 |
五、申请材料
(一)“商品房、自建私房”继承登记须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序号1、2、3、4、5、6、7、8。
(二)“单位房改房、全额集资房”继承登记提交的材料为:序号1、2、3、4、5、6、7、8、9、10。
(三)“经济适用房”继承登记须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序号1、2、3、4、5、6、7、8、11。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
1 |
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向咨询台领取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须比对身份证明原件 |
|
3 |
房屋继承委托书 |
原件 |
本人亲自申请的,无须提供 |
|
4 |
房屋所有权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 |
|
5 |
房屋继承权证明 (二选一类) |
继承权公证书 |
原件 |
经公证继承提供 |
生效法律文书 |
原件 |
经司法程序确认继承权人提供 |
||
6 |
完税凭证 |
原件 |
印花税完税证明 |
|
7 |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查档结果) |
原件 |
/ |
|
8 |
测绘配图委托书 |
原件 |
向咨询台领取 |
|
9 |
已批准的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公摊面积实交款核定表 |
原件 |
/ |
|
10 |
出让性质的土地证或补交土地出让金凭证 |
复印件 |
须比对证明原件 |
|
11 |
已批准的南宁保障房(经适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
原件 |
// |
六、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宗(经适房减半收取)、非住宅550元/宗; 2、印花税:5元/本(代税局收取) ;
3、手续费:5元/m2(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4、工本费:10元/本(无共有人不收取此项费用)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九、咨询电话:0771-5656918
十、表格下载:
1、南宁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2、房屋测绘配图委托书
3、房屋登记委托书
一、事项名称:房屋拆迁交换登记
二、办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三、申请条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序号 |
房屋登记办理事宜 |
备注 |
1 |
被拆迁房屋灭失登记 |
先到我中心咨询台排队取号,再到房屋登记窗口申请办理 |
2 |
补偿房屋的查档 |
到我中心档案馆查询 |
3 |
完税或免税 |
向房屋所在地的城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 |
4 |
申请房屋拆迁交换登记 |
先到我中心咨询台排队取号,再到房屋转移登记窗口申请办理 |
5 |
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
到我中心领证窗口 |
五、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向咨询台领取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须比对身份证明原件 |
3 |
房屋登记委托书 |
原件 |
须经公证(本人亲自申请,无须提供) |
4 |
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
原件 |
1、契税完税凭证 2、营业税、个税等减免税凭证 |
5 |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查档结果) |
原件 |
/ |
6 |
房屋测绘配图委托书 |
原件 |
向咨询台领取 |
7 |
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灭失证明 |
原件 |
/ |
8 |
补偿房屋所有权证 |
原件 |
/ |
9 |
征收决定 |
复印件 |
须比对原件 |
10 |
征收补偿协议 |
原件 |
/ |
11 |
房屋征收公告 |
原件 |
/ |
12 |
拆迁许可证 |
复印件 |
须比对原件 |
六、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宗(经适房减半收取)、非住宅550元/宗; 2、印花税:5元/本(代税局收取) ;
3、手续费:5元/m2(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4、工本费:10元/本(无共有人不收取此项费用)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九、咨询电话:0771-5656918
十、表格下载
1、南宁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2、房屋测绘配图委托书
一、事项名称:南宁市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办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三、申请条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委托书提交原件 |
3 | 房屋所有权证 | 原件 | \ |
4 | 房屋平面图(房屋测绘图委托书)或房产面积审核报告书 | 原件(平面图按办证人一式两份) | 除房屋分割、合并需提交房产面积审核报告书外,其余房屋变更登记提交的房屋平面图按《房屋所有权证》附图制作。 |
5 | 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 | 原件 | 申请房屋登记时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此项收件。 |
6 | 各类房屋变更登记专项资料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1、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名称)变更: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交该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
7 | 其他材料要求见《房屋登记注意事项》 | \ | \ |
五、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制证发证
六、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印花税:5元∕本(代税局收取),每增加一位共有人加收10元工本费和5元印花税。变更房屋坐落和所有权人名称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九、咨询电话: 0771-5656918
十、表格下载:
1、登记申请书
2、委托书
一、事项名称:房屋一般抵押权登记
二、办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三、申请条件: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三)登记时间。《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四、申报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个人委托的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 |
3 |
房屋所有权证书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 |
4 |
主债权合同 |
原件 |
/ |
5 |
抵押合同 |
原件 |
/ |
*6 |
预告登记证明 |
原件 |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 |
7 |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
原件 |
/ |
*8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自建房设定抵押权 |
*9 |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乡镇、村企业以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 |
10 |
其他材料要求见房屋登记注意事项 |
/ |
/ |
2、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个人委托的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 |
3 |
房屋他项权证书 |
原件 |
/ |
4 |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已转让证明 |
原件 |
/ |
5 |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
原件 |
/ |
6 |
其他材料要求见房屋登记注意事项 |
/ |
/ |
3、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个人委托的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 |
3 |
房屋他项权证书 |
原件 |
/ |
4 |
变更证明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抵押当事人名称(姓名),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 |
5 |
变更协议;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原件 |
抵押标的物范围、担保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担保范围或抵押顺位变更;影响到其他抵押权人(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利益的,需提交其他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6 |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
原件 |
/ |
7 |
其他材料要求见房屋登记注意事项 |
/ |
/ |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审批—制证发证
六、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九、咨询电话:5656918
十、表格下载:无
一、事项名称:房屋一般抵押权登记
二、办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三、申请条件: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三)登记时间。《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四、申报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个人委托的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 |
3 |
房屋所有权证书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 |
4 |
主债权合同 |
原件 |
/ |
5 |
抵押合同 |
原件 |
/ |
*6 |
预告登记证明 |
原件 |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 |
7 |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
原件 |
/ |
*8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自建房设定抵押权 |
*9 |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乡镇、村企业以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 |
10 |
其他材料要求见房屋登记注意事项 |
/ |
/ |
2、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个人委托的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 |
3 |
房屋他项权证书 |
原件 |
/ |
4 |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已转让证明 |
原件 |
/ |
5 |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
原件 |
/ |
6 |
其他材料要求见房屋登记注意事项 |
/ |
/ |
3、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个人委托的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 |
3 |
房屋他项权证书 |
原件 |
/ |
4 |
变更证明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抵押当事人名称(姓名),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 |
5 |
变更协议;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原件 |
抵押标的物范围、担保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担保范围或抵押顺位变更;影响到其他抵押权人(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利益的,需提交其他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6 |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
原件 |
/ |
7 |
其他材料要求见房屋登记注意事项 |
/ |
/ |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审批—制证发证
六、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九、咨询电话:5656918
十、表格下载:无
一、事项名称: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二、办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三、申请条件: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四、申报材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个人委托的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 |
3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 |
4 |
主债权合同 |
原件 |
/ |
5 |
抵押合同 |
原件 |
/ |
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 |
7 |
门牌证明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由房屋管辖地公安机关出具 |
8 |
抵押物测绘报告 |
原件及附图 |
抵押物测绘报告需附建筑总平图,红线标注抵押范围,抵押当事人在附图上签字盖章 |
9 |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
原件 |
/ |
10 |
其他材料要求见房屋登记注意事项 |
/ |
/ |
二、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个人委托的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 |
3 |
房屋他项权证书 |
原件 |
/ |
4 |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已转让证明 |
原件 |
/ |
5 |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
原件 |
/ |
6 |
其他材料要求见房屋登记注意事项 |
/ |
/ |
三、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个人委托的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 |
3 |
房屋他项权证书 |
原件 |
/ |
4 |
变更证明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抵押当事人名称(姓名),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 |
5 |
变更协议;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原件 |
抵押标的物范围、担保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担保范围或抵押顺位变更;影响到其他抵押权人(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利益的,需提交其他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6 |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
原件 |
/ |
7 |
其他材料要求见房屋登记注意事项 |
/ |
/ |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制证发证
六、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九、咨询电话:5656918
十、表格下载:无
一、事项名称: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办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三、申请条件: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已经实现;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4)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抵押权人为个人的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 |
*3 |
房屋所有权证书 |
原件 |
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
4 |
房屋他项权证书或预告登记证明 |
原件 |
/ |
*5 |
担保的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明 |
原件 |
主债权已消灭(可在申请书上直接声明) |
*6 |
抵押权人或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权利声明 |
原件 |
抵押权人或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抵押权(可在申请书上直接声明) |
*7 |
抵押权或预告登记权利已实现的证明 |
原件 |
抵押权或预告登记权利已实现(可在申请书上直接声明) |
*8 |
生效法律文书 |
南宁市房地产档案馆盖章的复印件 |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登记无效(失效)或强制注销抵押(预告)登记 |
9 |
其他材料要求见房屋登记注意事项 |
/ |
/ |
五、办理流程:受理—审批
六、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九、咨询电话:5656918
十、表格下载:无
一、事项名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办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申报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及依据 |
1 |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一式四份 |
2 |
营业执照(副本)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 |
3 |
资质证书(副本)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 |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委托书提供原件 |
5 |
发改委批文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 |
6 |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 |
7 |
抵押权人同意申报预售的书面证明 |
原件 |
土地有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 |
8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附件:1、施工红线图;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
9 |
规划总平图及规划技术指标说明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 |
1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
11 |
工程施工合同(协议部分)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合同只要第一部分 |
12 |
施工进度说明 |
原件 |
/ |
13 |
无拖欠工程款证明 |
原件 |
关于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建市[2007]271号) |
14 |
商品房预售方案 |
原件 |
附价格表 |
15 |
房屋门牌证明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门牌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0]49号) |
16 |
测绘报告 |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收取测绘报告中的面积测算成果报告书、测绘项目说明书部分 |
17 |
落实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服务业务证明书(住房局物业科提供) |
原件 |
关于加强南宁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的通知(南房字[2003]17号)、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明确新建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通知([2007]407号)、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物业管理用房的通知(南房[2011]139号) |
18 |
白蚁防治业务证明书(白蚁所提供) |
原件 |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增收白蚁防治证明材料的通知([2004]251号)、《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19 |
南宁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业务或暂缓交存业务证明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供) |
原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南宁市住房局关于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457号) |
20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证明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供) |
原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南房字[2008]7号。新按(2012)78号文 |
备注:所有申请材料在受理时核对上一手登记业务(或前次办理的同一业务)的存档材料,与存档材料一致未变更的申请材料仅需比对原件即可,无需再次提交复印件。预售还需补充材料:土地出让协议、项目(含配套设施)进度计划备案表、楼盘数据调查表、商品房预售许可实地查看调查表。 |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检——复核——初审——复审——审批——制证发证
六、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九、咨询电话:0771-5656918
十、表格下载:
1、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