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技术监督部门部分)》的通知

南质监规[2017]1号

发布时间:2017-11-15 15:54   来源: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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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城区工商和质监局,各质监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局:

  根据南宁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的通知》(南依法行政办字〔2017〕10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技术监督部门部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0月11日

  《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技术监督部门部分)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我局对《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技术监督部门部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一、违法行为

  对出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违反规定

  《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机动车生产单位必须对出厂的机动车进行严格检验,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出厂。

  三、处罚依据

  《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或车用发动机,由环境保护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责任单位予以警告,可并处以每辆车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裁量情节和裁量标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情节:首次违法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裁量标准:处以警告,并处每辆车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情节:首次违法且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裁量标准:处以警告,并处每辆车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情节: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被处理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裁量标准:处以警告,并处每辆车二千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情节:造成不良后果。

  裁量标准:处以警告,并处每辆车二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本制度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六、本制度中“较轻”的程度和情节属于从轻情形,“较重”、“严重”的程度和情节属于从重情形,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比照“一般”的程度和情节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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