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16-04-02 11:02   来源: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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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的规定,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南宁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9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 

  1.审批南宁市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 

  2.审议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2015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告。 

  3.审议2014年南宁住房公积金信息年度报告。 

  4.审议2014年廉政风险防控检查工作报告。 

  5.审议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工作情况。 

  6.确定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审批方式。 

  7.审议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 

  8.审议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 

  9.审批中信银行南宁分行申请成为南宁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银行的有关事项。 

  10.审批重新购买武鸣县管理部业务用房的有关事项。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南宁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9个科(室),下设12个营业部(管理部),1个分中心(铁路分中心)。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7家,比上年新增1家。全年实缴单位7530家,实缴职工62.38万人,缴存54.45亿元,同比增长16.24%,其中,铁路分中心实缴职工6.89万人,缴存11.45亿元,同比增长17.34%当年新开户单位881家, 新开户职工6.15万人,净增单位271家,净增职工4.04万人。截至2015年底,缴存总额355.70亿元,缴存余额159.6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8.07%10.18%。其中,铁路分中心缴存总额84.35亿元,缴存余额32.45亿元。 

  (二)提取:全年提取39.70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2.91%,比上年同期增加46.82个百分点,其中,铁路分中心全年提取10.41亿元,占铁路分中心当年缴存额的90.92%,同比增长70.17%。截至2015年底,提取总额196.06亿元,同比增长25.38%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无论单、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均为60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7家,比上年新增2家。 

  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97万笔29.69亿元,同比增长22.52%34.59%。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84万笔25.95亿元,铁路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3万笔3.74亿元。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0.33亿元,其中,市中心8.43亿元,铁路分中心1.90亿元。截至2015年底,全中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9.09万笔158.24亿元,贷款余额106.45亿元,同比增长11.9%23.10%23.79%,其中,铁路分中心累计发放个贷25375笔共28.55亿元,个贷存量13980笔,个贷余额16.23亿元。全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率为66.68%,比上年同期增加7.33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全年,未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应还贷款本金为1.1亿元,实际回收贷款本金1.1 亿元。截至2015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1.1亿元,余额为0亿元。 

  (四)购买国债:2015全年,未购买国债,也未发生兑付、转让、收回国债的业务,国债余额为0亿元。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5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56.13亿元。其中,活期2.67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0.21亿元,1年以上定期41.07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 2.18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为66.68%,比上年同期增加6.58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65,655.89万元,同比增长7.3%。其中,市中心52,137.35万元,铁路分中心13,518.54万元。存款利息收入26,049.0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39,605.40万元,其他收入1.44万元,无国债利息收入。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33,528.16万元,同比增长0.67%。其中,市中心26,734.11万元,铁路分中心6,794.05万元。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31,531.06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1,983.99万元,其他支出13.11万元,无归集手续费用支出。 

  (三)增值收益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32,127.73万元,同比增长 15.23%。其中,市中心25,403.24万元,铁路分中心6,724.49万元。增值收益率为2.08%,比上年同期增加0.03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2,051.11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915.11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4,359.19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6,161.51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3,274.03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    18,307.76万元,铁路分中心上缴4,966.27万元。截至2015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3,040.65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5,533.67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73,906.34万元,铁路分中心上缴21,627.33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全年,管理费用支出3,830.34万元,同比增长10.28%。其中,人员经费1,491.25万元,公用经费142.09万元,专项经费2,197万元。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906.69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108.25万元、108.82万元、1,689.62万元;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923.65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83万元、33.27万元、507.38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5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278.85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26‰。其中,市中心0.28,铁路分中心0.17。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取。当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账款,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2,600.65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12%,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1.23%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5年底,项目贷款未发生逾期,项目贷款逾期率为0。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为贷款余额的4%。当年未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账款,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440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为0%,项目贷款逾期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5年底,未产生任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6.93%38.29%。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如下(按单位性质划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占33%,国有企业的占26.90%,城镇集体企业的占4%,外商投资企业的占10.2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的占13.9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占3%,其他的占9% 

  (二)提取业务: 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5.03万笔39.70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3.2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1.2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3.32%,租赁住房占0.0048%,其他占8.65%);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6.8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4.3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7.81%,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1.81%,其他占2.87%)。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99.16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7.58%,比上年同期减少0.68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452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43.14%90-144(含)㎡占53.52%144㎡以上占3.34%;新房占90.08%,二手房占9.92%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市共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1个,该项目为经济适用房项目(没有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该项目审批可用贷款额度1.86亿元,实际使用贷款额度1.1亿元,建筑面积共12.72万㎡,可解决1080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该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已全部收回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27.44%,比上年同期增加21.55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20155月,根据南宁市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南宁市纪委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南办发〔201536号)有关精神,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销了纪检监察室,原纪检监察室所承担的部分职能工作转由管理中心机关党委负责。 

  (二)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2015522,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批同意增加中信银行南宁分行承办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委托贷款业务。 

  (三)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2015年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据此,以南宁市统计局公布的南宁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69元为基准数值,确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3707元。设定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400元。2015年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12%,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645元。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1.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2015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了五次,分别是:201531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至2.1%2015511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至1.85%2015628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至1.6%2015826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至1.35%20151024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至1.1% 

  2.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201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了四次,分别是:201531日起, 5年期以下(含五年)的降至3.5%5年期以上的降至4% 2015511日起,5年期以下(含五年)的降至3.25%5年期以上的降至3.75%2015628起,5年期以下(含五年)的降至3%5年期以上的降至3.5% 2015826起,5年期以下(含五年)的降至2.75%5年期以上的降至3.25% 

  以上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均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的要求按时执行。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2015625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 

  (六)当年发放异地贷款和贴息贷款情况:2015年发放异地贷款22笔,774.2万元,无贴息贷款。 

  (七)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调整提取业务审批流程,简化提取业务办理手续。 

  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南金管〔20152号)文件精神,取消租金在家庭收入中的占比限制条件,与房产管理部门建立了协查机制,职工不需要提供《无房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进一步放宽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20151130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流程调整试行的通知》(南金发〔201519号),施行了全市各城区网点跨城区通取、取消单位审核盖章环节、取消广西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封存两年才可提取的限制,同时还进一步简化手续,将部分提取要件的收取环节“前置”,在单位办理变更业务时收取,减少职工提取所需材料 

  2.扩大提取使用范围,支持职工住房消费。 

  认真执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南金管〔20151号)文件精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有关规定,取消购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对房屋套数和贷款次数的限制、取消了异地购房限制 

  20151116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装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的通知(试行)》(南金发〔201518号),将缴存职工装修自有住房纳入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 

  20151130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流程调整试行的通知》(南金发〔201519号),明确了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以支付时,可以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支持职工住房消费。 

  3.实施北部湾经济区同城化贷款。2015429,根据《关于印发<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方案>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18号)精神,北部湾经济区内南宁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四市视为同一城市,在四市购房申请贷款执行同城化政策。 

  4.放宽贷款条件,提高个贷使用率。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文件精神,201564日起,将贷款最高额度提高为60万;不再对申请人查询家庭持有住房套数,职工家庭可以申请二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年限可延长到退休后5年; 全面开展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结合实际研判借款职工个人信用状况;深入开展北部湾经济区异地贷款业务。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精神,20151022起取消原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比重的相关规定,将纯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提高为60%;全面推行全国异地贷款业务;申请人不再提供未婚证明等部分材料;筹建一站式业务服务大厅。 

  520151012,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0号)文件精神,对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政策进行调整,最低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 

  (八)当年服务改进情况:一是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开通网上政策咨询、网点排队情况查询等便民业务;二是升级“12329”服务热线IP电话系统。实现“12329”呼叫系统人工座席自动转接到业务服务窗口和业务服务机构进行相应的业务办理解答和咨询服务;三是开通APP公积金手机客户端。在手机终端上提供了集新闻动态、政策法规、办事指南、个人缴存信息查询、贷款信息查询、业务咨询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呈现,方便市民及时了解公积金最新政策和个人公积金信息;四是实现房产登记信息共享查询。与南宁市房产管理部门联网搭建房产信息查询渠道,市民们在办理公积金业务时,不需要再到房产局开具房屋信息证明材料,极大方便市民办理业务。五是尝试增加个人账户的对账方式。通过邮寄的方式,向12万职工发放职工个人账户年度对账单,增加了职工了解个人账户信息的渠道。六是开通短信宣传功能。2015年共发送短信22000条,通过短信向职工告知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情况、通知职工业务办理情况,主动将公积金信息送到职工身边。 

  (九)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两名干部于20052月至20111月期间,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错误。2015615,检察院对其中一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另一人于20151018被法院判处犯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之后,南宁市直属机关纪工委、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对上述两名干部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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