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24 08:59   来源:南宁日报   
字体颜色:【       绿】    字体大小:【 】    保护视力色:    恢复默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印发。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于2018年7月底前发放到位。

  《通知》明确,今年调整人员范围是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在2017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18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起。

  广西今年调整退休人员待遇的方案仍然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挂钩调整由两部分组成,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一是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是按其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费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发放的退休补助)的1.5%增加月基本养老金。

  适当倾斜调整方面,截至2017年12月31日已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在此基础上,每年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2017年12月31日前在广西艰苦边远地区(南宁市为横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调整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52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520元计发。

打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