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首部关于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出台大明山将有最严《条例》保护

发布时间:2018-07-20 16:56   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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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日前从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施行。据悉,该《条例》是南宁市第一部关于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大明山地跨马山、上林、宾阳、武鸣四县(区),面积约640平方公里,目前设立有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龙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大明山片区,具有比较完整的自然生态系统,是全球同纬度地区少有的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地区,被世界自然基金会认定为中国40处具有全球意义的自然保护区之一,也是生态旅游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

  该《条例》立足于大明山整体的生态安全,主要针对管理范围内的生态多样性保护、规划建设、资源利用开发等方面作出了严格规定,明确大明山保护范围、建立统分结合的管理模式等内容。

  《条例》制定前,两个自然保护区由各自的管理机构分别管理,自然保护区之外实行属地管理。这次立法打破过去多头管理、分散执法的格局,要求市政府建立大明山保护管理协调机制,解决大明山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同时,整合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由统一的保护管理机构对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进行具体管理,发挥山上山下两方面力量,实现对大明山的整体保护管理。

  《条例》内容主要包括:不得规划布点新的村庄;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标志性、轮廓式建筑不得超过15米;旅游景区(点)应当使用新能源车辆运送游客;从市政府层面加强项目开发把控,在立项前需经市政府同意;开展科学、考察、旅游等活动,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设置高杆广告,在实验区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要取得许可;在大明山自然保护区、龙山自然保护大明山片区核心区及其他国有林地等区域禁止新(改、扩)建坟墓。这些规范的设立,在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生态保护管理的力度,将有效提升大明山和龙山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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