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名称: | [咨询]小孩变更民族问题 | ||
姓 名: | 网友 | 登记时间: |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
信息内容: | 小孩出生在钦州,当时跟随父亲户口,所以选择跟随父亲为汉族; 现在小孩迁户口跟随母亲,想把孩子的民族成分变更为和母亲一样——壮族。 请问,如果要变更的话需要什么材料,流程怎么走? |
答复部门: |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 答复时间: | 2018-07-24 16:19 |
答复内容: |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2号)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到小孩户口所在地县区民宗局提交申请,具体材料为: (一)申请书;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审批表》; (三)申请变更人及其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变更人父母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变更人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由于您提供的材料信息不足,如有其它疑问请联系南宁市民宗委政法科,联系电话:0771-55304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