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市、县级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9项,其中,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9项,调整行政许可事项5项,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4项(详见附件)。
各级各部门对取消、下放、调整和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并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同时,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5号)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印发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动态调整文件,或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中本部门网站(或本级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动态调整情况。对自治区明确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同时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桂政办发〔2017〕125号文件要求,按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自治区决定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各部门要做好上下衔接,在桂政办发〔2017〕125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研究制定承接方案,确保按照下放要求的名称和层级承接到位。
被取消的涉及已划转市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市行政审批局应立即停止审批,并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按时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承接上级委托下放、调整和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涉及划转市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指导市行政审批局做好有关承接和调整工作。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请于5月18日前将取消、承接、调整和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报送至市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编办)。
南宁市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8年4月26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璐希,0771-2851720)
附件:
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涉及市、县级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9项)
3.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涉及市、县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5项)
4.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据法律法规设定涉及市、县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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